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对公司拟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能够客观地评价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满足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综上,同意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张辉玉 张宏 傅申特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