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海鸥住工”)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认真的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以保护正常经营利润为目标,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已制定了《海鸥住工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并完善了相关内控流程,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可行;同时公司拟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保证金将使用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同意公司2021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二、关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被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其获得发展所需资金,风险可控,符合本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鸥住工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杨剑萍 吴传铨 康晓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