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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国泰”、“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

一、江苏国泰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母公司、江苏国泰亿盛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国泰国贸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国泰国盛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国泰华盛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国泰国华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国泰汉帛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国泰华博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国泰紫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国泰海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国泰财务有限公司、上海漫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国泰国绵贸易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95.20%,营业收入占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总收入的91.16%。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高风险领域:采购和销售、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远期结汇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和信息披露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区分,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错报项目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0.5%但小于1%,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1%但小于3%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3%,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董事、监事和高层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发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舞弊行为;公司因发现以前年度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已上报或披露的财务报告;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监督无效;外部审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且内部控制运行未能发现该错报。

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执行。

(2)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

重大缺陷:该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

重要缺陷:该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

一般缺陷:该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以下措施对江苏国泰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一)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

(二)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实施等情况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三)审阅公司出具的《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四)审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江苏国泰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2022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较好,公司董事会出具的《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吴 浩孙向威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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