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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化学: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21

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六届四十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为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程序性。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召开了六届四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新疆库尔勒中泰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美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由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公司按持股比例对中泰集团提供反担保,由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此次担保风险可控,有利于促进被担保对象正常运营。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公平性。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新疆国有资本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向新疆库尔勒中泰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增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程序性。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召开了六届四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

《新疆国有资本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向新疆库尔勒中泰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增资的议案》,本次新疆库尔勒中泰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引入新疆国有资本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对中泰石化拓宽融资渠道、引入资本金起到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投资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公平性。交易价格按照审计、评估结果为依据,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赵成斌、王子镐、王新华、李季鹏、吴杰江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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