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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化学: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2019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26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信息披露责任的问责力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以及《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按照本管理办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公司有关人员”)。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编制、披露的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证券投资部负责组织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编制,负责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编写,财务资产部负责提供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涉及的财务数据,其他部门根据公告要求及时提交公告涉及的专业管理相关内容。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违规及重大差错的认定

第八条 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未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

(二)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对所披露内容进行不真实记载,以及其他在信息披露中记载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相符;

(三)未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相关重大事件或重要信息进行披露的;

(四)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九条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一)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期会计年度经审计上述指标达到0.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涉及净资产、收入、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期会计年度经审计上述指标达到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或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公司盈亏性质;或经审计后,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以及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更正等。

(二)除财务报表外,财务报告附注中出现财务信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或未披露重大投资、对外担保、诉讼、仲裁、关联交易及其他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数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5%的。

(四)公司编制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其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产生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中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认定及处罚第十条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十一条 对于公司有关人员因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信息披露职责而出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等综合审查认定及责任。第十二条 对于公司有关人员因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信息披露职责而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公司对该等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

(一)通报批评

1、责任人被证券监管部门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责令参加培训的,公司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2、年度内出现3次以上信息披露更正情况的;

3、责任人被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公司对其给予通报批评,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二)警告、责令改正

1、责任人被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监管谈话、警告或出具警示函的,公司责令其改正,并给予其警告处分;

2、未能认真勤勉尽责,对信息披露的报告内容有明显遗漏、错误,没有审

查发现,造成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公司责令其改正,并给以警告处分。

(三)降职

1、责任人被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监管谈话、警告或出具警示函累计达到2次的,公司给予其降职处分;

2、责任人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的,公司给予其降职处分。

(四)撤职或解聘

1、责任人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立案稽查、市场禁入,或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或解聘;

2、责任人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 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

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本办法中有关“以上”或“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修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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