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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化学: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29

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中泰化学”)独立董事,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中泰化学及控股子公司向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务资助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该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财务资助的利率比照公司申请融资的同类产品的资金成本,但不超过中泰集团取得融资资金的利率,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中泰化学七届四次董事会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独立董事:王子镐、 王新华、 李季鹏、 吴杰江、贾亿民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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