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中泰化学”)独立董事,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转让中泰众诚信(上海)经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将有助于上市公司进一步聚焦氯碱主业,缩减与氯碱主业关联度较低的贸易业务,改善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对该议案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并就有关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公司本次股权转让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严格执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定价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独立董事:王子镐、 王新华、 李季鹏、 吴杰江、贾亿民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