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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化学: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9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中泰化学”)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八届一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聘人员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了与职权要求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质,部分高管人员应尽快办理完成在控股股东或其下属公司的离职交接手续。我们同意聘任江军先生为总经理,聘任于雅静女士、丁永众先生、吕文瀚先生、张玲女士为副总经理,同意聘任张玲女士为董事会秘书、聘任黄增伟先生为财务总监、聘任杨秀玲先生为总工程师。

二、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程序性。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召开了八届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接受担保是为了保证新疆中泰化学托克逊能化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此次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其业务发展的支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

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公平性。公司控股股东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参股公司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提供反担保,是根据其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为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风险可控,有利于促进其正常运营。会议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相违背的情况。我们认为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及下属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的规定,此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蒋庆哲、杨学文、姚文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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