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甘情操、朱铃、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甘情操,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朱铃,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住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长江埔二路2号1-2楼,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
一、有关违规事实
经查明,甘情操、朱铃、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浔兴股份”)于2017年以现金方式购买深圳价之链跨境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价之链”)65%股权。甘情操、朱铃、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作为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义务人,与浔兴股份签订《盈利补偿协议》,承诺价之链在2017年、2018年、2019年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0,000万元、16,000万元、25,000万元。根据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深圳价之链跨境电商有限公司65%股权之2017-2019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以下简称“《审核报告》”),价之链2017年至2019年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9,685.96万元、-7,589.42万元、-6,208.97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
因价之链未完成业绩承诺,甘情操、朱铃、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应根据《盈利补偿协议》的约定,在浔兴股份于指定媒体披露《审核报告》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偿义务。浔兴股份已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审核报告》,截至目前,甘情操、朱铃、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尚未补偿的业绩补偿金额为10.14亿元,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二、当事人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甘情操、朱铃、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并提出了听证申请。
甘情操、朱铃、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浔兴股份已就该业绩补偿事项提起仲裁,目前尚未有仲裁结论,业绩补偿义务人未明确是否应当承担补偿义务;二是浔兴股份曾与补偿义务人签订《盈利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
该补充协议未生效而导致《盈利补偿协议》未生效;三是浔兴股份未向价之链提供支持导致其无法完成业绩承诺,且业绩承诺计算公式显失公平。
三、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情况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召开纪律处分听证会,听取了相关当事人的现场申辩。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书面申辩和现场申辩情况,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后认为:
第一,《盈利补偿协议》补充协议的签署方不包括浔兴股份,上述补充协议也未予以披露;第二,无公开披露文件表明,浔兴股份必须向价之链提供支持且该支持为业绩实现的前置条件,业绩补偿计算公式为双方合意达成且已公开披露;第三,本所是从自律监管角度对未履行业绩承诺予以监管,不以仲裁裁决结果作为前提;因此,相关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对其申辩不予采纳。甘情操、朱铃、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的违规事实清楚,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的规定。
四、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甘情操、朱铃、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甘情操、朱铃、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浔兴股份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甘情操、朱铃、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