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浔兴股份: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10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021年2月8日,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人”)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出具的【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65号《裁决书》。仲裁委就公司与第一被申请人甘情操、第二被申请人朱铃、第三被申请人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为“被申请人”)之间股权转让协议争议一案作出了裁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仲裁事项的受理情况

公司因与甘情操、朱铃、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之间股权转让协议争议,于2018年9月18日向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仲裁委于2018年9月27日受理了该案,案号为DS20181140。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案涉及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4)。

三、仲裁的裁决结果

近日,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01,399万元,以及以101,399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6日起(含当日),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三被申请人对上述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6,701,552元,由申请人承担40%,即人民币2,680,620.80元,被申请人承担60%,即人民币4,020,931.20元。由于本案仲裁费已由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缴纳的仲裁预付金全额冲抵,被申请人还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4,020,931.20元以补偿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

(四)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因本案开庭产生的实际费用人民币15,466元,全部由申请人承担。该笔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并全额冲抵。

上述支付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的影响

该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将产生重大影响,具体影响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0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1-006)。

另,由于被申请人甘情操、朱铃自2019年10月起滞留海外,朱铃还担任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预计三被申请人不会主动履行仲裁裁决,届时公司将申请强制执行,并根据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65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特此公告。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2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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