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浔兴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董事会前知晓并对相关议案予以初审,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对公司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关于与福建浔兴篮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冠名赞助协议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拟与福建浔兴篮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浔兴篮球俱乐部”或“乙方”)签署《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简称CBA)福建赛区赛事冠名赞助协议书》(以下简称“冠名赞助协议”),就公司成为浔兴篮球俱乐部冠名赞助商,费用为800万元人民币,以获得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2021-2022赛季浔兴篮球俱乐部冠名权及相关权益,进行企业品牌宣传推广事宜达成合作协议。

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浔兴集团’)直接持有本次交易涉及的交易对方浔兴篮球俱乐部37%的股权,浔兴集团实际控制人的直系亲属合计持有浔兴篮球俱乐部62%的股权;浔兴集团同时持有公司13.86%的股份,且公司董事、总裁施明取先生系浔兴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之一。

综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浔兴篮球俱乐部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

3、本次关联交易定价与市场定价一致,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将《关于与福建浔兴篮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冠名赞助协议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2021年8月24日

林 琳林俊国张 忠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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