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237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半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收到贵部下发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报问询函》 (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3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董事会立即责成财务部门、证券投资部等有关人员认真分析问询函所列问题,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现将问询函回复披露如下:
文中释义(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 指 | 释义内容 |
冠福股份、冠福控股、本公司、公司 | 指 |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氏家族 | 指 | 林福椿及其子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四人 |
上海五天、五天实业 | 指 | 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 |
能特科技 | 指 | 能特科技有限公司 |
塑米信息、上海塑米 | 指 | 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广东塑米 | 指 | 塑米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
上海塑米供应链 | 指 | 上海塑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冠福实业 | 指 | 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 |
同孚实业 | 指 | 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 |
闻舟实业 | 指 | 闻舟(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
五天供应链 | 指 | 上海五天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
弈辛实业 | 指 | 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 |
朋宸实业 | 指 | 朋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
阿拉丁金融 | 指 | 前海阿拉丁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章程》 | 指 |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现行章程 |
元 | 指 | 人民币 |
问题一、截至报告期末,你公司受限资产13.41亿元,占净资产的49%,受限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投资性房地产等多个科目。请结合货币资金、主要资产、子公司股权等受限情况,自查你公司是否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及“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情形”的情形,并提出充分、客观的依据。回复: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受限资产情况如下:
1、2019年半年报中,经营性原因受限资产情况:
项目 | 期末账面价值 | 受限原因 | 受限的时间 |
货币资金 | 46,990,118.74 | 票据保证金 | 2019.1.30至2019.12.26 |
货币资金 | 3,600,000.00 | 票据保证金 | 2019.3.15至2019.9.15 |
货币资金 | 99,668,483.37 | 票据保证金 | 2018.7.9至2019.11.22 |
货币资金 | 185,800,000.00 | 质押担保的定期存单 | 2019.1.31至2022.4.4 |
投资性房地产 | 655,203,000.00 | 抵押借款/轮候查封 | 2014.9.25至2021.11.30 |
固定资产 | 25,523,885.29 | 抵押借款 | 2014.9.25至2021.11.30 |
无形资产 | 2,845,661.72 | 抵押借款 | 2014.9.25至2021.11.30 |
固定资产 | 17,654,255.73 | 抵押借款 | 2019.3.11至2024.3.11 |
无形资产 | 12,039,927.65 | 抵押借款 | 2019.3.11至2024.3.11 |
固定资产 | 40,855,994.69 | 抵押借款 | 2019.3.20至2019.7.10 |
无形资产 | 20,547,406.21 | 抵押借款 | 2019.3.20至2019.8.29 |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 216,929,729.30 | 质押借款 | 2019.3.6至2019.11.12 |
合计 | 1,327,658,462.70 |
2、2019年半年报中,非经营性原因受限资产情况:
项目 | 期末账面价值 | 受限原因 | 受限的时间 |
货币资金 | 1,455,399.28 | 资金冻结 | 2018.9.13 |
货币资金 | 6,015,088.01 | 资金冻结 | 2018.8.28 |
货币资金 | 719,307.00 | 资金冻结 | 2018.12.11 |
货币资金 | 5,754.45 | 久悬账户 | 2016.9.22 |
库存股 | 4,999,833.86 | 股权冻结 | 2018.11.22 |
合计 | 13,195,382.6 | - | - |
3、截止目前,因控股股东违规导致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权被冻结情况:
序号 | 被冻结股权的公司名称 | 执行法院 | 执行裁定书 文号 | 被执行人 | 冻结 期限 | 被执行人持有股权、其它投资权益的数额 | 冻结申请人/债权人 |
1 | 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18)浙0102民初法执字第3965号 | 冠福股份 | 730天 | 17,150万元 | 赵杭晨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18)沪0115财保法第885号 | 冠福股份 | 1095天 | 603万元 | 上海富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闽05执保69号 | 冠福股份 | 1096天 | 700万元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 ||
(2018)闽05执保68号 | 冠福股份 | 1096天 | 700万元 |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苏01法执民初字第2729号 | 冠福股份 | 1096天 | 6,000万元 | 江苏盈时互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上海金融法院 | (2018)沪74民初法执字第1127号 | 冠福股份 | 1096天 | 5,074.72万元 | 上海赢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 (2018)闽0526执保法第128号 | 冠福股份 | 1096天 | 27.0502万元 | 附注1 |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8)京法执民初字第241号 | 冠福股份 | 1095天 | 17,150万元 | 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18)浙执法0102民初字第6956号 | 冠福股份 | 1095天 | 17,150万元 | 华夏富通(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2019)沪法执0101民初字第1098号 | 冠福股份 | 1095天 | 17,150万元 | 傅祖敏 |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2019)沪法执0101民初字第1083号 | 冠福股份 | 1095天 | 17,150万元 | 郑征宇 |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2019)沪法执0101民初字第2387号 | 冠福股份 | 1095天 | 17,150万元 | 肖逸清 |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2019)沪法执0101民初字第2386号 | 冠福股份 | 1095天 | 17,150万元 | 单升波 |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9)京02民初法第4号 | 冠福股份 | 1095天 | 17,150万元 | 附注1 | ||
上海金融法院 | (2019)沪法执74民初字第259号 | 冠福股份 | 1095天 | 17,150万元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
上海金融法院 | (2019)沪74民初法第257号 | 冠福股份 | 1095天 | 17,150万元 | 有限公司 | ||
上海金融法院 | (2019)沪74民初法第255号 | 冠福股份 | 1095天 | 17,150万元 | |||
上海金融法院 | (2019)沪74民初法第256号 | 冠福股份 | 1095天 | 17,150万元 | |||
上海金融法院 | (2019)沪法执74民初字第258号 | 冠福股份 | 1095天 | 17,150万元 |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皖法执民初字第20号 | 冠福股份 | 1095天 | 17,150万元 | 安徽中安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 |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19)沪0115财保法第525号 | 冠福股份 | 1095天 | 17,150万元 | 附注1 |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19)沪0115财保法第707号 | 冠福股份 | 1095天 | 2,224.7225万元 | 附注1 | ||
2 | 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8)浙0103民初法执字第4478号 | 冠福股份 | 1095天 | 1,978万元 | 马文萍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2018)苏0102法执民初字第8022号 | 冠福股份 | 1095天 | 3,645万元 | 江苏省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18)津0101财保2号 | 冠福股份 | 1095天 | 1,900万元 | 东银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 ||
(2018)津0101财保3号 | 冠福股份 | 1095天 | 1,910万元 |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闽05执保68号 | 冠福股份 | 1096天 | 700万元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 ||
(2018)闽05执保69号 | 冠福股份 | 1096天 | 700万元 |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18)渝05法执保字第214号 | 冠福股份 | 1095天 | 22,564万元 | 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18)沪0115法执民初字第75828号 | 冠福股份 | 1096天 | 610万元 | 上海富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
冠福股份 | 1096天 | 21,954万元 |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苏01法执民初字第2729号 | 冠福股份 | 1096天 | 6,000万元 | 江苏盈时互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 (2018)闽0526法执保字第131号 | 冠福股份 | 1095天 | 36.6784万元 | 戈锦 |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2019)沪0101法执民初字第1083,1098,2386,2387号 | 冠福股份 | 1095天 | 22,564万元 | 郑征宇,傅祖敏,单升波,肖逸清 | ||
上海金融法院 | (2019)沪74民初法字第255、256、257、258、259号 | 冠福股份 | 1095天 | 22,564万元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18)浙0102法执民初字第6957号 | 冠福股份 | 1095天 | 22,564万元 | 华夏富通(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19)沪0115财保法第525号 | 冠福股份 | 1095天 | 22,564万元 | 附注1 |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皖法执民初字第21号 | 冠福股份 | 1095天 | 22,564万元 | 安徽中安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 | ||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 (2019)闽0526法执保字第11号 | 冠福股份 | 1095天 | 69.90522万元 | 附注1 |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19)沪0115法执财保字第707号 | 冠福股份 | 1095天 | 2,224.7225万元 | 附注1 | ||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 (2019)闽0526法执保字第16号 | 冠福股份 | 1095天 | 23.918034万元 | 周惠丽 |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粤0391执保1072号之四 | 冠福股份 | 1095天 | 10,000万元 | 附注1 | ||
3 | 能特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18)沪0115财保884号 | 冠福股份 | 1095天 | 22,000万元 | 上海富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2018)沪0115民初75825号 | 冠福股份 | 1096天 | 22,000万元 |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18)津0101财保2号 | 冠福股份 | 1096天 | 1,900万元 | 东银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 ||
(2018)津0101财保3号 | 冠福股份 | 1096天 | 1,910万元 |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2018)苏0102民初8022号 | 冠福股份 | 1096天 | 3,645万元 | 江苏省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18)渝05执保214号 | 冠福股份 | 1096天 | 22,000万元 | 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粤0305民初15482号 | 冠福股份 | 1096天 | 2,473.084836万元 | 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上海金融法院 | (2018)沪74民初1129号 | 冠福股份 | 1096天 | 5,206万元 | 上海赢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苏01民初2729号 | 冠福股份 | 1096天 | 6,000万元 | 江苏盈时互联网信息科技公司 | ||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 (2018)闽0526民初4044号 | 冠福股份 | 1096天 | 40万元 | 何怡 | ||
冠福股份 | 1096天 | 440万元 | |||||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 (2018)闽0526民初4143号 | 冠福股份 | 1096天 | 255.579万元 | 戈铁琪 | ||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 (2018)闽0526民初4138号 | 冠福股份 | 1096天 | 529.0712万元 | 胡雅娜 | ||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 (2018)闽0526民初4134号 | 冠福股份 | 1096天 | 105.6614万元 | 王旭辉 | ||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 (2018)闽0526民初4132号 | 冠福股份 | 1096天 | 113.5993万元 | 戈锦 | ||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2018)闽民初4045号 | 冠福股份 | 1096天 | 20万元 | 张琦琦 |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闽05执保94号 | 冠福股份 | 1096天 | 300万元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粤0391执保1072号之五 | 冠福股份 | 1096天 | 22,000万元 | 附注1 | ||
4 | 上海天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苏法执01民初字第2729号 | 冠福股份 | 1095天 | 6,000万元 | 江苏盈时互联网信息科技公司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18)津法执0101财保字第2号 | 冠福股份 | 1095天 | 1,900万元 | 东银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 ||
(2018)津法执0101财保字第3号 | 冠福股份 | 1095天 | 1,910万元 | ||||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 (2018)闽法执0526执保字第132号 | 冠福股份 | 1095天 | 12.5209万元 | 附注1 |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 (2018)闽法执0526执保字第133号 | 冠福股份 | 1095天 | 14.5938万元 | 戈锦 | ||
上海金融法院 | (2019)沪74民初法字第255、256、257、258、259号 | 冠福股份 | 1095天 | 10,000万元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18)浙0102民初法第6954号 | 冠福股份 | 1095天 | 10,000万元 | 华夏富通(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19)沪0115财保法第525号 | 冠福股份 | 1095天 | 10,000万元 | 附注1 |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皖民初法第21号 | 冠福股份 | 1095天 | 10,000万元 | 安徽中安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 |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粤0391法执保字第1072号 | 冠福股份 | 1095天 | 22,564万元 | 附注1 | ||
5 | 陕西省安康燊乾矿业有限公司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苏01民初2729号 | 冠福股份 | 1095天 | 3,000万元 | 江苏盈时互联网信息科技公司 |
上海金融法院 | (2018)沪74民初1127号 | 冠福股份 | 1095天 | 3,000万元 | 上海赢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2019)沪0101民初2387号 | 冠福股份 | 1095天 | 3,000万元 | 肖逸清 |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2019)沪0101民初2386号 | 冠福股份 | 1095天 | 3,000万元 | 单升波 |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2019)沪0101民初1083号 | 冠福股份 | 1095天 | 3,000万元 | 郑征宇 |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2019)沪0101民初1098号 | 冠福股份 | 1095天 | 3,000万元 | 傅祖敏 |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皖民初21号 | 冠福股份 | 1095天 | 3000万元 | 安徽中安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 |
附注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上海五天、塑米信息、上海天鼠尚未收到相关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因此,暂无冻结申请人或债权人的信息,也尚未知具体冻结原因。
4、截止目前,因控股股东违规导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银行账户共计135个,被申请冻结银行账户计
25个,其中2个基本存款账户、2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1个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户、20个一般结算账户,被冻结账户占公司账户18.52%;实际被法院冻结金额为8,366,411.41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34%,被冻结金额占最近一期货币资金2.97%。
(1)公司及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资金情况
公司名称 | 开户银行名称 | 账户性质 | 申请冻结金额 (元) | 实际冻结金额 (元) |
冠 福 股 份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 | 基本存款账户 | 222,870,316.68 | 129,421.43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门支行 | 一般结算账户 | 141,766,091.68 | 160,235.40 | |
募集资金户 | 431,581,567.77 | 1,755,143.72 | ||
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浔中信用社 | 一般结算账户 | 8,150,000.00 | 340.08 |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 | 一般结算账户 | 21,750,000.00 | 8.46 | |
一般结算账户 | 90,415,775.00 | 112,149.75 |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一般结算账户 | 无法查询 | 335,872.71 |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 募集资金户 | 无法查询 | 3,729,384.69 |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一般结算账户 | 无法查询 | 20,246.48 |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青浦支行 | 一般结算账户 | 34,370,651.09 | 1.91 |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 | 一般结算账户 | 25,015,775.00 | 279.99 |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 | 一般结算账户 | 60,000,000.00 | 0 | |
上 海 五 天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门支行 | 一般结算账户 | 71,382,890.20 | 90,955.25 |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一般结算账户 | 无法查询 | 1,751.93 | |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泾支行 | 基本存款账户 | 110,582,731.80 | 640,883.00 |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泾支行 | 一般结算账户 | 75,758,729.20 | 83,579.06 |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泾支行 | 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 4,375,839.00 | 149,441.20 |
一般结算账户 | 4,375,839.00 | 0.06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泾支行 | 一般结算账户 | 36,450,000.00 | 350,820.31 |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支行 | 一般结算账户 | 75,646,752.22 | 10,222.56 |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 | 一般结算账户 | 40,713,862.02 | 509.05 |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 | 一般结算账户 | 75,646,752.22 | 7,361.12 |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泾支行 | 一般结算账户 | 40,713,862.02 | 68,036.09 |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泾支行 | 一般结算账户 | 4,375,839.00 | 460.16 | |
上海塑米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玉兰路支行 | 一般结算账户 | 719,307.00 | 719,307.00 |
(2)被冻结银行账户查询到的冻结申请人或债权人信息:
公司名称 | 开户银行 | 账户类型/用途 | 冻结申请人/ 债权人 | 申请冻结金额 (元) |
冠福股份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门支行 | 一般结算账户 | 中建材通用技术有限公司 | 36,450,000.00 |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 中建材通用技术有限公司 | 36,450,000.00 |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 | 基本存款账户 | 中建材通用技术有限公司 | 36,450,000.00 | |
福建华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50,718,133.34 |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 | 一般结算账户 | 江苏盈时互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60,000,000.00 | |
上海五天 |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泾支行 | 基本存款账户 | 中建材通用技术有限公司 | 36,450,000.00 |
福建华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50,718,133.34 | |||
厦门禾堂餐饮企业管理公司 | 277,100.00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泾支行 | 一般结算账户 | 中建材通用技术有限公司 | 36,450,000.00 |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 一般结算账户 | 中建材通用技术有 | 36,450,000.00 |
司市北支行 | 限公司 |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 | 一般结算账户 | 中建材通用技术有限公司 | 36,450,000.00 |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泾支行 | 一般结算账户 | 中建材通用技术有限公司 | 36,450,000.00 |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泾支行 | 一般结算账户 | 中建材通用技术有限公司 | 36,450,000.00 | |
上海塑米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玉兰路支行 | 一般结算账户 | 江苏金霸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719,307.00 |
注:除上海塑米是由于日常经营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外,其他所有账户被冻结均为控股股东违规事项所造成;除上表外,其他申请被冻结金额因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所以暂无冻结申请人或债权人的信息。
(二)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银行账户被申请冻结主要原因是控股股东违规事项造成,母公司共开设银行账户13个,被申请冻结银行账户12个;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共开设银行账户22个,被申请冻结银行账户12个。除控股子公司上海塑米因日常经营买卖合同纠纷诉被申请冻结银行账户1个外,公司其他控股子公司的银行账户均未受影响。
公司经过对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认为不存在第13.3.1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原因如下:
1、公司目前生产经营一切正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一)款“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的情形;
2、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被申请冻结银行账户共计25个,其中2个基本存款账户、2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1个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户、20个一般结算账户,实际被法院冻结金额为8,366,411.41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34%。公司是一家控股型企业,母公司不经营具体业务,主要由三家控股子公司负责生产经营:能特科技负责的业务为医药中间体、维生素E研发、生产、销售;上海塑米负责的业务为塑贸电子商务;上海五天负责的业务为投资性房地产租赁经营;其他的黄金采矿业务、商业保理业务都由其他的控股子公司负责经营。本次被冻
结的银行账户除上海塑米因日常经营买卖合同纠纷诉被申请冻结一般结算银行账户1个外,其他冻结账户均为母公司和上海五天的银行账户,且实际冻结金额较小,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34%,同时,上海五天是经营投资性房地产租赁业务,在2019年3月已开始整体对外出租,主要收入来自租金与物业,收支较为简单,尚可使用现金等其他方式进行业务结算,因此,本次被冻结账户未涉及核心主体经营账户,公司核心子公司和核心业务均未受影响,仍正常运行。综述,对于本次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暂无受到实质性影响,尚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二)款“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况。
问题二、根据半年度报告,你公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6.81亿元,较期初增长93%,主要系上海塑米客户账期变化增加所致。
问题二、(1)请你公司结合上海塑米的业务及客户变化情况,说明客户账期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导致应收账款大幅增长的原因;
回复:
至报告期末,上海塑米应收账款余额2.22亿元,较年初增长1.81亿元。前五大应收款及回款情况如下:
名称 | 应收账款余额 | 期后回款情况 |
广东亨霖石化有限公司 | 64,875,875.32 | 已收回 |
广东大鑫塑胶有限公司 | 43,247,105.83 | 已收回 |
汕头市鑫晟塑胶有限公司 | 26,979,747.00 | 已收回 |
汕头市金塑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18,643,877.50 | 已收回 |
厦门海源亿鑫投资有限公司 | 12,479,031.60 | 已收回 |
公司为拓展业务,对客户的需求及资信状况进行全面分析,及时调整销售策略,对经营规模较大、信用良好的客户,给予一定的信用账期或适当延长账期,同时,公司在信用风险的控制流程、售后跟踪、服务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管理,确保公司应收账款的安全。综上,销售政策的调整是导致应收账款比年初大幅增长的主要原因。
问题二、(2)针对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方法的会计估计变更,请说明本次变更坏账准备计提方法的背景,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方法说明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适当性;会计估计变更后,应收账款分类、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确定的依据和合理性;并结合公司计提坏账准备政策,期后回款情况,分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回复:
同行业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对比分析如下:
账龄 | 上海塑米 | 瑞贸通 | 厦门象屿 |
3个月以内(含3个月) | 0.1 | 0 | 0 |
3-6个月(含6个月) | 1 | 0 | 0 |
6-9个月(含9个月) | 3 | 1 | 5 |
9-12个月(含12个月) | 5 | 1 | 5 |
公司在综合评估下属子公司上海塑米,以及上海塑米子公司相关业务应收账款回款周期、应收账款结构以及应收账款历史坏账核销情况,并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标准后,为更客观的反映相关业务应收账款回款的风险,更有效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更科学的管理应收账款,公司根据行业特点及实际情况调整“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变更后的计提比例与同为大宗商品贸易的企业计提比例相当;从近几年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看,客户基本上都在信用账期期间内偿还账款,2016年至今没有坏账损失情况发生,公司认为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是充分的。
问题三、报告期末,你公司预付款项期末余额为5.83亿元,较期初增长164%。请说明余额前五名预付账款的明细、性质及商业实质,预付账款形成原因、合理性,以及你公司针对预付款项资金安全所采取的保障措施。回复:
预付账款余额前五名预付账款的明细表
单位名称 | 金额 | 性质 |
广东弘汇通塑胶有限公司 | 236,732,030.66 | 采购预付款 |
广东金源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67,184,349.01 | 代理采购预付款 |
广东亿鑫塑胶有限公司 | 66,470,728.71 | 采购预付款 |
广东大鑫塑胶有限公司 | 42,555,623.47 | 采购预付款 |
上海荣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19,550,236.01 | 采购预付款 |
合计 | 432,492,967.86 |
预付款增加主要系上海塑米增加影响所致,上海塑米2019年6月底预付账款余额5.39亿元,截止2019年8月底余额4.03亿元。上海塑米主要系通过贸易平台交易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其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受阶段性的行情影响,预付账款余额也会上下高低浮动。针对预付款项资金安全公司所采取的保障措施如下:
1、上海塑米最主要的运营模式是集采模式,即汇总客户需求集中对外采购。首先,在锁定下游客户订单后,我司需要集中向上游采购,由于2019年5、6月份期间国内外货源相对紧张,因此,在部分客户提出预付款项需求后,公司在平衡风险收益后,对增加部分客户的预付账款;其次, 由于今年整个宏观资金面较为紧张,相当部分供应商的资金趋紧,由于公司供应商有较好的采购渠道,且与我司合作情况良好,公司对其采取支付预付款的结算方式,同时供应商提供较为优惠的采购价格。
2、针对采购预付款项,为防范风险,我司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风险管理:
①做好业务背景的尽责调查。在业务部门提出需求后,由商务部门进行业务背景和供应商资质审查。
②强化审批流程。对于不同供应商,超过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在各部门发起审批后,须经营销总监、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
③加强预付款合同期后货物的跟踪。由商务部负责,业务部配合,跟进相关预付款合同,货物按合同约定交付,如发现风险苗头,作为重大事项第一时间上报到公司管理层,立即采取保全措施。
问题四、本报告期,你公司新增5,631.12万元长期摊销费用-装修费。请你公司说明上述装修费用本期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装修费用的摊销方式和摊销期限。
回复:
1、上海塑米办公装修及配套项目,合同金额8,963,636.37 元,当期完工验收计入长期待摊费用8,963,636.37元。上海塑米在上海市的办公场所,该场所在2016年经过简陋装修后投入使用。经过这几年业务的快速发展,该场所已经不能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为此,公司经决定,对该办公场所进行全面改造、装修,以满足业务发展需要。
2、汕头市大潮汕众创大厦办公装修及配套项目,合同48,429,260.09元,当期完工验收计入长期待摊费用44,338,350.99元。2017年汕头市政府为支持大众创业,协调广东潮汕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较低价格向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汕头机场公司租入汕头市大潮汕众创大厦(合计13层楼)。2018年广东潮汕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以相同价格租予广东塑米。广东塑米租入后,对整幢大厦重新进行规划、改良和装修后,除了自留一层办公外,其他物业均租给创业公司和酒店进行经营,转租收入计入广东塑米的营业收入。
3、汕头市嘉泽大厦5楼装修及配套项目,合同金额8,190,992.47元,当期完工验收计入长期待摊费用3,009,174.30元。汕头市鑫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广东潮汕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租赁汕头市嘉泽大厦5楼物业,承租后汕头市鑫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该物业进行改良、装修,除小部分公司使用外,其他部分对外出租。
上述装修项目,上海塑米的装修是为了改善经营环境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其他两个项目的装修除了部分自用外,均对外租出,每年收取的租金增加塑米的收入。对于装修费用,采用直线摊销法,摊销期限10年。
问题五、本报告期,你公司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特科技”)与DSM签订《股权购买协议》,能特科技将维生素E生产业务线相关资产作为实物出资成立全资子公司益曼特,并以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石首)有限公司33%股权作为出资注入益曼特,在完成上述事项后以益曼特75%股权作为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以现金出售方式转让给DSM。请你公司说明本次资产作价、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交易利润及确认依据,相关会计处理以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进一步说明相关交易对公司持续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否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回复:
(一)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定价原则是上市公司首先聘请了独立的、具有证券业务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众联资产评估对标的公司进行了市场价值的评估,在评估过程中,交易双方都没有干预评估机构的独立执业;以评估机构用收益法评估的评估结论为重要参考,并综合考虑了交易标的公司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财务状
况、品牌与客户关系、与公司的协同性和整合条件等因素,本着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和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水平的目的,并参考国内资本市场相似标的资产的市值和市场交易估值水平,确定本次并购交易价格。依据众联资产评估出具的众联评报字(2019)第1136号评估报告,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评估方法对益曼特截至评估基准日2019年4月30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最终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根据收益法评估结果,截至评估基准日2019年4月30日,益曼特经中兴财光华审计后的总资产为74,268.88万元,总负债为5,817.99万元,净资产为68,450.89万元;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为140,853.55万元,增值72,402.66万元,增值率105.77%,公司以股权与实物出资方式成立益曼特全资子公司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司转让全资子公司益曼特75%股权,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本次交易以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协商确认本次出售益曼特75%股权的初始交易金额为106,600.00万元。
(二)标的资产定价的公允性分析
1、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众联资产评估具备证券业务资格,与益曼特股东能特科技、上市公司均没有现实的和预期的利益,同时与相关各方也没有个人利益关系或偏见,其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
2、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众联资产评估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的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遵循市场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或成本法)。
按照《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评估需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方法。通过对标的公司益曼特的收益分析,益曼特目前运行正常,发展前景良好,相关收益的历史数据也能够获取,未来收益能够进行合理预测,对应
的收益率也能够合理估算,适宜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益曼特各项资产负债权属清晰,相关资料较为齐全,能够通过采用各种方法评定估算各项资产负债的价值,故适宜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本次评估确定分别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在上述评估基础上,对形成的各种初步价值结论依据实际状况充分、全面分析,综合考虑不同评估方法和初步价值结论的合理性后,确定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对象的评估结论。综上,本次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4、标的资产估值合理性分析
本次通过行业上市公司比较分析来对标的资产估值合理性进行评估据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及考虑益曼特自2019年成立以来未实现收益,且2019年1-4月净利润为负,本次选取医药制造业中拥有维生素E生产业务的上市公司市净率指标做可比分析。以2019年5月10日的收盘价计算,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市净率 |
600216.SH | 浙江医药 | 1.34 |
002001.SZ | 新和成 | 2.38 |
平均 | 1.86 |
注:数据来源于Wind资讯,市净率根据2019年5月10日收盘价与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每股净资产计算;
由上表可见,参考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市净率情况,标的公司本次的交易市净率2.08倍偏高。由于选取的可比上市公司均为综合型医药制造企业,维生素E只为可比上市公司众多医药品种中的一种,且考虑到标的公司生产工艺的优势,交易对方愿意略微溢价收购标的资产具有合理性。
(三)本次交易利润及确认依据
本次交易利润为27,053.86万元,本次交易确认的交易利润形成主要有:
1、根据股权交易价格107,733.53万元扣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51,068.82万元,确认的投资收益56,664.71万元;
2、出售资产对应母公司合并形成商誉冲减投资收益52,976.88万元;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合并报表对剩余股权公允价值进行调整,公
允价值35,911.18万元与投资成本17,022.94万元,确认投资收益18,888.24万元;
4、因益曼特股权出售,能特公司增资益曼特资产增值2,201.10万元,确认资产处置收益;
5、因益曼特股权出售,能特公司增资益曼特资产所对应的递延收益2,276.70万元,确认其他收益。
以上数据为公司核算数据,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最终数据以审计数据为准。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影响的分析
1、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业务包括医药中间体、维生素E研发、生产、销售业务;塑贸电商业务;投资性房地产业务;黄金采矿业务;商业保理业务。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医药中间体研发、生产、销售业务;塑贸电商业务;投资性房地产业务;黄金采矿业务;商业保理业务;兼对维生素E研发、生产、销售业务的投资。
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2、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与皇家帝斯曼形成相互依存的战略合作关系
(1)能特科技在行业内具备较高的维生素E产能
截至目前,全球主要维生素E生产商产能情况如下:
维生素E厂商 | 维生素E产能(吨) |
浙江医药 | 20,000 |
新和成 | 30,000 |
吉林北沙 | 10,000 |
能特科技 | 30,000 |
巴斯夫 | 20,000 |
皇家帝斯曼 | 30,000 |
数据来源:中国报告网
2016年8月冠福股份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投资建设年产2万吨的维生素E生产线,并于2017年3月份开始正式投产并对外销售;2018年6月,能特科技在原有的年产2万吨维生素E产能的基础上扩大年产1万吨的产能,扩产后能特科技的维生素E的年产能由2万吨提升为3万吨。能特科技在合成维生素E两大关键
中间体——异植物醇和三甲基氢醌方面均拥有独特工艺,具备维生素E的生产成本优势与技术优势。目前,能特科技下属的维生素E生产业务的主要资产已注入其子公司益曼特。
(2)本次交易是市场化选择结果
能特科技维生素E生产线于2017年3月正式投产并对外销售,基于成本优势,能特科技于投产当年与皇家帝斯曼旗下子公司DSM建立了业务关系,并于次年大规模向DSM供应维生素E50干粉和维生素E油。在当前市场格局下,维持成本优势是保证市场优势份额的必要条件。能特科技依靠维生素E关键中间体的领先合成工艺,实现生产成本的有效压缩。在竞争压力下,皇家帝斯曼为维持自身的市场地位,寻求与能特科技的长久合作具有必要性。近一年Feedinfo.com上公布的维生素E50的价格趋势如下:
数据来源:Feedinfo.com
能特科技作为纯粹的维生素E产业链中的下游供应商,且进入市场较晚,在与维生素E终端产品销售商的销售往来中,议价能力较弱。通过与皇家帝斯曼合作,能特科技的维生素E产品可获得合理的市场价格,有利于增强盈利能力,能特科技有动力与皇家帝斯曼建立长期并具有排他性的业务合作。
(3)本次交易相关协议促使交易双方形成相互依存的战略合作关系
本次交易签署的相关协议等交易文件从三方面促使交易双方,使双方形成相
互依存的战略合作关系。第一,本次交易前,能特科技需将维生素E生产线的主要资产注入益曼特,使益曼特成为维生素E业务线的经营主体,本次交易以益曼特股权作为标的资产。交易完成后,皇家帝斯曼通过旗下子公司DSM控制益曼特75%的股权,取得益曼特控制权,同时能特科技在益曼特中拥有一个董事会席位(总共设四名董事)。此种安排能够保证能特科技可对维生素E业务未来的生产经营产生必要影响。
第二,协议约定DSM每年向益曼特采购相应数量的维生素E油和E50粉,同时按益曼特和石首能特合计净利润在扣除DSM经销、推广和销售服务费用以及对供应商的分成等后各50%的比例分配原则向交易完成后的两位股东进行收益分配。这种收益分配安排保证能特科技可以参与分享维生素E业务未来的发展成果,而不是一次技术转移交易。
第三,本次交易为DSM寻求与能特科技基于能特科技整个维生素E业务板块的战略合作。本次交易要求将能特科技的异植物醇生产主体石首能特33%股权注入标的公司益曼特,异植物醇是合成维生素E工艺中的关键中间体,独特的异植物醇合成技术是能特科技维生素E生产业务的主要竞争力。通过此种交易安排,有利于交易双方在未来合作经营过程中形成有效地相互激励。
综上,本次交易促使上市公司与皇家帝斯曼形成相互依存的战略合作关系,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的稳定性。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影响的分析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皇家帝斯曼形成相互依存的战略合作关系。且本次交易约定的相关条款促使公司与DSM在未来合作经营过程中形成有效地相互激励,保证公司可以参与分享维生素E业务未来的发展成果,同时有利于提升公司在维生素E生产领域的市场地位,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的稳定性。
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可实现与国际营养品供应商皇家帝斯曼的长期合作。皇家帝斯曼在全球维生素E产品市场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拥有对维生素E终端产品的定价能力。皇家帝斯曼通过DSM取得益曼特的控制权后,益曼特成为皇家帝斯曼在华的主要饲料级维生素E供应商,能特科技与DSM以合作经营方式经营维生素E业务,此种合作形式有助于维生素E业务的良性发展,上市公司作为皇家帝斯曼战略合作伙伴可通过对益曼特的持股分享维生素E终端产品市场的成长
收益。
问题六、报告期,你公司营业外收入中预计诉讼赔偿为7,337.41万元,营业外支出中预计诉讼赔偿为4,180.01万元。请你公司说明上述预计诉讼赔偿收入、支出的明细情况,并结合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等,进一步说明公司预计负债金额计提的标准,计提赔偿金额是否谨慎合理,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回复:
(一)营业外收入中预计诉讼赔偿为7,337.41万元明细情况如下:
1、私募和解冲回2018年确认营业外支出明细:
名称 | 本金 | 利息 | 和解金额 | 冲回2018年支出 |
同孚1号 | 18,602,900.00 | 1,583,796.81 | 14,109,270.00 | 6,077,426.81 |
同孚2号 | 12,760,000.00 | 801,428.77 | 9,605,893.31 | 3,955,535.46 |
侨金所 | 31,879,835.62 | 1,954,811.09 | 23,718,811.89 | 10,115,834.82 |
北斗 | 4,290,000.00 | 155,111.24 | 3,124,606.30 | 1,330,504.94 |
青同 | 9,980,000.00 | 427,793.09 | 7,336,225.53 | 3,071,567.56 |
合计 | 77,512,735.62 | 4,922,941.00 | 57,894,807.03 | 24,550,869.59 |
2、违规对外担保和解冲回
索引号 | 出票人 | 持票人/收款人 | 2018年计提预计负债 |
D-8 | 洪耀宇 | 同孚实业 | 17,472,356.16 |
D-11 | 阚伟 | 林文昌 | 5,605,990.14 |
D-12 | 上海晋泰投资有限公司 | 同孚实业 | 15,178,242.34 |
D-14 | 吴旋玲 | 同孚实业 | 9,188,821.92 |
合计 | 47,445,410.56 |
3、根据与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2,850,000.00元,公司本期冲回2018年多计提的建筑工程款、利息及相关诉讼费支出1,377,836.39元,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二)营业外支出中预计诉讼赔偿为4,180.01万元明细如下:
1、下表的案件已在2018年度计提了预计负债,2019年继续对该等案件可能产生的利息、费用进行计提,即违规对外担保营业外支出中预计诉讼赔偿明细如
下:
索引号 | 债权人 | 借款人/ | 2019年计提 利息等 |
D-9 | 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同孚实业 | 12,436,931.51 |
D-10 | 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 弈辛实业 | 2,479,452.05 |
D-15 | 阿拉丁金融 | 五天供应链 | 39,671.23 |
D-16 | 阿拉丁金融 | 上海傲福实业有限公司 | 39,671.23 |
D-17 | 阿拉丁金融 | 广和生活 | 39,671.23 |
D-18 | 阿拉丁金融 | 喜舟(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 39,671.23 |
D-19 | 阿拉丁金融 | 闻舟(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 39,671.23 |
D-20 | 阿拉丁金融 | 梦谷控股有限公司 | 39,671.23 |
D-21 | 阿拉丁金融 | 朋宸实业 | 39,671.23 |
D-22 | 阿拉丁金融 | 福建省德化华鹏花纸有限公司 | 39,671.23 |
D-23 | 阿拉丁金融 | 硕合(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39,671.23 |
D-24 | 阿拉丁金融 | 弈辛实业 | 37,191.78 |
D-25 | 阿拉丁金融 | 上海五天日用玻璃器皿配货有限公司 | 37,687.67 |
D-26 | 阿拉丁金融 | 冠福实业 | 39,671.23 |
D-27 | 阿拉丁金融 | 泉州冠杰陶瓷有限公司 | 39,671.23 |
D-28 | 阿拉丁金融 | 福建冠林竹木家用品有限公司 | 39,671.23 |
D-29 | 阿拉丁金融 | 德化县日臻陶瓷工艺有限公司 | 39,671.23 |
D-30 | 阿拉丁金融 | 德化县科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39,671.23 |
D-31 | 阿拉丁金融 | 福建省联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39,671.23 |
D-32 | 阿拉丁金融 | 德化县金汇通纸艺包装有限公司 | 39,671.23 |
D-33 | 阿拉丁金融 | 同孚实业 | 39,671.23 |
D-34 | 阿拉丁金融 | 成都五天日用器皿配货有限公司 | 38,679.45 |
D-35 | 阿拉丁金融 | 北京冠福五天商贸有限公司 | 39,671.23 |
D-36 | 阿拉丁金融 | 深圳市五天日用器皿有限公司 | 39,671.23 |
D-37 | 阿拉丁金融 | 沈阳五天贸易有限公司 | 39,671.23 |
D-38 | 阿拉丁金融 | 南宁市五天日用器皿配货有限公司 | 39,671.23 |
D-39 | 阿拉丁金融 | 广州五天日用器皿配货中心 | 39,671.23 |
D-40 | 阿拉丁金融 | 天津五天日用器皿配货中心有限公 | 39,671.23 |
司 | |||
D-41 | 阿拉丁金融 | 武汉五天贸易有限公司 | 39,671.23 |
D-42 | 阿拉丁金融 | 重庆市五天贸易有限公司 | 39,671.23 |
D-43 | 阿拉丁金融 | 西安五天贸易有限公司 | 39,671.23 |
D-44 | 兴业银行泉州分行 | 冠福实业 | 172,138.44 |
D-5-1 | 赢灿2号冠周 | 冠周(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 205,298.63 |
D-5-2 | 赢灿2号冠周 | 冠周(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 68,432.88 |
D-5-3 | 赢灿2号冠周 | 冠周(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 882,784.11 |
D-5-4 | 赢灿2号冠周 | 冠周(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 136,865.75 |
D-5-5 | 赢灿2号冠周 | 冠周(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 752,761.64 |
D-5-6 | 赢灿2号冠周 | 冠周(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 68,432.88 |
D-5-7 | 赢灿2号冠周 | 冠周(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 205,298.63 |
D-5-8 | 赢灿2号冠周 | 冠周(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 321,634.52 |
D-5-9 | 赢灿2号冠周 | 弈辛实业 | 68,432.88 |
D-5-10 | 赢灿2号冠周 | 弈辛实业 | 150,552.33 |
D-6-1 | 赢灿6号朋宸 | 朋宸实业 | 222,595.29 |
D-6-2 | 赢灿6号朋宸 | 朋宸实业 | 287,219.73 |
D-6-3 | 赢灿6号朋宸 | 朋宸实业 | 574,439.45 |
D-6-4 | 赢灿6号朋宸 | 朋宸实业 | 430,829.59 |
D-6-5 | 赢灿6号朋宸 | 朋宸实业 | 574,439.45 |
D-6-6 | 赢灿6号朋宸 | 朋宸实业 | 430,829.59 |
D-6-7 | 赢灿6号朋宸 | 朋宸实业 | 201,053.81 |
D-6-8 | 赢灿6号朋宸 | 朋宸实业 | 129,248.88 |
D-6-9 | 赢灿6号朋宸 | 朋宸实业 | 71,804.93 |
D-6-10 | 赢灿6号朋宸 | 朋宸实业 | 287,219.73 |
D-6-11 | 赢灿6号朋宸 | 朋宸实业 | 215,414.79 |
D-6-12 | 赢灿6号朋宸 | 朋宸实业 | 122,068.38 |
D-7 | 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弈辛实业 | 155,356.02 |
2,648,904.25 | |||
合计- | 25,445,451.02 |
另:对陈双培上诉费用6.08万元未包括在上表数据中。
2、对外担保计提利息:
担保对象 | 计提利息 |
同孚私募同孚1号文化债权 | 1,310,628.54 |
同孚私募同孚2号文化债权 | 1,998,941.11 |
同孚私募同孚2017定融产品 | 4,771,229.51 |
同孚私募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 | 5,719,823.22 |
同孚私募北斗泰山稳盈5号 | 950,076.44 |
福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520,556.21 |
合计 | 16,271,255.03 |
另:福建华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宗英诉讼费支出22,631.03元。
(三)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以及公司预计负债金额计提的说明:
截止2018年半年报披露日,控股股东违规事项的诉讼案件已判决/裁决情况:
索引号 | 案件号 | 原告 | 被告 | 案件 类别 | 针对公司的 主要诉讼请求 | 针对公司的判决结果 |
Z-7 | (2018)浙0102民初3965号 | 赵杭晨 | 冠福股份、闻舟实业、同孚实业、林文昌、林文洪、潘进喜 | 共同借款 | 1、被告冠福股份、闻舟实业、同孚实业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 2、被告支付的律师费、承担诉讼费。 | 冠福股份败诉 |
Z-4 | (2018)浙0103民初4478号 | 马文萍 | 冠福股份、上海五天、闻舟实业、林文昌、林文智、潘进喜 | 共同借款 | 1、请求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43.4万元及利息; 2、律师费、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 进行调解,上海五天承担还本付息合计900万元。 |
D-47 | (2018)皖0422民初2856号 | 赵云龙 | 俞新年、上海昶昱黄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林文洪、冠福股份 | 对外担保 | 1、依法判决林文洪、冠福股份对950万元借款本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 冠福股份败诉 |
D-11 | (2018)沪0118民初15449号 | 阚伟 | 林文昌、上海五天、潘进喜、林福椿、林文智 | 对外担保 |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支付逾期利息; 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担保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 | 上海五天败诉 |
Z-1 | (2018)津0101民初7660号 | 东银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 冠福实业、冠福股份、林文智 | 共同借款 | 1、判令冠福实业、冠福股份给付租金18,641,359.59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 2、判令被告冠福实业、冠福股份给付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诉讼费用。 | 冠福股份败诉 |
Z-2 | (2018)津0101民初7665号 | 东银融资租赁(天津) | 冠福实业、冠福股份、林文智 | 共同借款 | 1、判令冠福实业、冠福股份给付租金18,776,333.86元,并给付逾期 | 冠福股份败诉 |
有限公司 | 违约金; 2、判令被告冠福实业、冠福股份给付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
D-45 | 一审:(2018)闽0526民初3870号 二审: (2019)闽05民终1100号 | 陈双培 | 林文智、林云燕、冠福股份 | 对外担保 | 1、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给原告借款人民币700万元及利息; 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 冠福股份败诉 |
D-44 | (2018)泉仲字3057号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 冠杰陶瓷、林文智、陈忠娇、林文洪、林培英、林文昌、宋秀榕、冠福股份 | 对外担保 | 1、裁决冠福股份、林文智、陈忠娇、林文洪、林培英、林文昌、宋秀榕对被申请人冠福实业的6,500万元本息等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裁决各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 冠福股份败诉 |
S-27 | (2018)闽05民初1382号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 日臻陶瓷、冠福实业、金汇通、林福椿、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洪、林培英、林文智、陈忠娇、林国钦、林友杉、冠福股份 | 商业承兑汇票 | 1、请求判令原告对票号为0010006127654182的《商业承兑汇票》项下的票据权利兑现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冠福股份作为票号为0010006127654182的《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债务人(即付款人),立即履行质押票据项下的付款义务。 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均由十三被告承担。 | 冠福股份败诉 |
S-26 | (2018)闽05民初1383号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 冠福实业、科盛公司、林德安、林福椿、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洪、林培英、林文智、陈忠娇、冠福股份 | 商业承兑汇票 | 1、请求判令原告对票号为0010006127654187的《商业承兑汇票》项下的票据权利兑现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冠福股份作为票号为0010006127654187的《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债务人(即付款人),立即履行质押票据项下的付款义务。 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均由十一被告承担。 | 冠福股份败诉 |
S-29 | (2018)闽05民初 | 恒丰银行股份 | 联森投资、林福椿、林 | 商业承兑汇票 | 1、请求判令原告对票号为0010006127654183的《商业承兑汇 | 冠福股份败诉 |
1384号 | 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 墘贵、金汇通、林友杉、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洪、林培英、林文智、陈忠娇、冠福实业、冠林竹木、冠福股份 | 票》项下的票据权利兑现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冠福股份作为票号为010006127654183的《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债务人(即付款人),立即履行质押票据项下的付款义务。 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均由十四被告承担。 | |||
S-28 | (2018)闽05民初1385号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 旭晟瓷业、冠福实业、林建忠、林福椿、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洪、林培英、林文智、陈忠娇、冠福股份 | 商业承兑汇票 | 1、请求判令原告对票号为0010006127654186的《商业承兑汇票》项下的票据权利兑现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冠福股份作为票号为0010006127654186的《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债务人(即付款人),立即履行质押票据项下的付款义务。 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均由十一被告承担。 | 冠福股份败诉 |
D-9 | (2018)湘民初字第66号 | 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同孚实业、冠福实业、蔡佼骏、林文智、陈忠娇、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洪、上海五天、五天供应链 | 对外担保 | 1、判决被告同孚实业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0,0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2,881,667元; 2、判决被告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的罚息(按年利率13.2%,从2018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判决被告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9,000,000元; 4、判决被告同孚实业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是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费用; 5、判决被告林文智、陈忠娇、林文昌、林文洪、上海五天、五天供应链对以上1至4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决原告对被告蔡佼骏质押的冠福股份(证券代码002102)37,000,000股股票、被告同孚实业 | 上海五天败诉 |
以及被告冠福实业质押的五天供应链的股权享有的质权,原告对质押财产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7、判决被告冠福股份立即履行债权购买义务,向原告支付以上1至4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对应金额,并按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购买的违约金; 8、判决所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 ||||||
S-31 | (2018)闽05民初1054号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 金汇通、科盛、冠福实业、冠福股份、林德安、林福椿、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智、陈忠娇、林文洪、林培英、林友杉 | 商业承兑汇票 | 1、请求判令原告对票号为0010006127654185的《商业承兑汇票》项下的票据权利兑现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冠福股份作为票号为0010006127654185的《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债务人(即付款人),立即履行质押票据项下的付款义务; 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均由十三被告承担。 | 冠福股份败诉 |
S-30 | (2018)闽05民初1055号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 科盛公司、金汇通、冠福实业、冠福股份、林德安、林福椿、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智、陈忠娇、林文洪、林培英、林友杉 | 商业承兑汇票 | 1、请求判令原告对票号为0010006127654184的《商业承兑汇票》项下的票据权利兑现后的款项享受优先受偿权;被告冠福股份作为票号为0010006127654184的《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债务人(即付款人),立即履行质押票据项下的付款义务。 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均由十三被告承担。 | 冠福股份败诉 |
S-7 | (2018)沪0115民初75825号 | 上海富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弈辛实业、冠福股份 | 商业承兑汇票 | 1、请求判令弈辛实业和冠福股份连带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6,000,000.00元和利息52,925.00元(自2018年6月27日起,以6,000,000.0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算至2018年9月7日,要求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以上各项暂计6,052,925.00元 | 冠福股份败诉 |
S-23 | (2018)沪0115民初73359号 | 上海富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弈辛实业、冠福股份 | 商业承兑汇票 | 1、请求判令弈辛实业和冠福股份连带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6,000,000.00元和利息28,275.00元(自2018年7月31日起,以6,000,000.0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算至2018年9月7日,要求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以上各项暂计6,028,275.00元 | 冠福股份败诉 |
S-23 | (2018)沪0115民初73411号 | 上海富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弈辛实业、冠福股份 | 商业承兑汇票 | 1、请求判令弈辛实业和冠福股份连带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38,000,000.00元和利息179,075.00元(自2018年7月31日,以38,000,000.0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算至2018年9月7日,要求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20,0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以上各项暂计38,199, 075.00元 | 冠福股份败诉 |
S-23 | (2018)沪0115民初75830号 | 上海富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弈辛实业、冠福股份 | 商业承兑汇票 | 1、请求判令弈辛实业和冠福股份连带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6,000,000.00元和利息52,925.00元(自2018年6月27日起,以6,000,000.0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算至2018年9月7日,要求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以上各项暂计6,052,925.00元 | 冠福股份败诉 |
S-7 | (2018)沪0115民初75828号 | 上海富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弈辛实业、冠福股份 | 商业承兑汇票 | 1、请求判令弈辛实业和冠福股份连带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6,000,000.00元和利息28,275.00元(自2018年7月31日起,以6,0000,000.0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算至2018年9月7日,要求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以上各项暂计6,028,275.00元 | 冠福股份败诉 |
D-8 | (2018)沪0115民初70042号 | 洪耀宇 | 同孚实业、林文昌、林文智、林福椿、上海五天 | 对外担保 | 1、判令林文昌、林文智、林福椿、上海五天对同孚实业向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1,550万元,利息人民币894,774元(暂算至2018年9月5日),合计为人民币16,394,774元、律师费用人民币10万元承担连带 | 上海五天胜诉 |
担保责任。 2、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 ||||||
S-10 | (2018)闽0526民初3931号 | 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 | 弈辛实业、冠福股份、林文昌、林杨彬 | 商业承兑汇票 | 1、判令四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到期被拒绝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600万元及汇票金额自汇票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18年10月15日的利息为人民币10,391.67元)、电子证据固化费用及邮寄费人民币1500 元; 2、判令四被告连带给付原告汇票金额自汇票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罚息(暂计至2018年10月15日的逾期罚息为人民币43,000. 00元); 3、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以上第一、二项金额合计人民币6, 054,891.67元。 | 冠福股份败诉 |
D-14 | (2018)沪0115民初69857号 | 吴旋玲 | 同孚实业、潘进喜、林福椿、林文智、上海五天 | 对外担保 | 1、判令林文智、林福椿、上海五天对同孚实业、潘进喜向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800万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以8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5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9月6日为58.1333万元)、律师费17万元、财产保全担保费8,000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 上海五天胜诉 |
S-24 | (2018)粤0304民初37887号 | 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 冠福实业、冠福股份、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弈辛实业 | 商业承兑汇票 | 判令冠福股份以原告作为被背书人、被告六作为背书人、被告二作为出票人和付款人的四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记载的金额(合计人民币肆仟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08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限优先向原告清偿上述第1、2项债务,并由被告六承担连带责任 | 冠福股份败诉 |
S-15 | (2018)浙0102民 | 华夏富通(天 | 冠福股份、弈辛实业、 | 商业承兑汇票 | 1、判令冠福股份立即支付票据号码为 | 冠福股份败诉 |
初6951号 | 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挚信商贸、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智、陈忠娇 | 230829000386120171124130987364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1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 |||
S-15 | (2018)浙0102民初6953号 | 华夏富通(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冠福股份、弈辛实业、挚信商贸、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智、陈忠娇 | 商业承兑汇票 | 1、判令冠福股份立即支付票据号码为23082900038612017112413098740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1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 冠福股份败诉 |
S-16 | (2018)浙0102民初6954号 | 华夏富通(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冠福股份、弈辛实业、挚信商贸、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智、陈忠娇 | 商业承兑汇票 | 1、判令冠福股份立即支付票据号码为230829000386120171124130987410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10,0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 冠福股份败诉 |
S-16 | (2018)浙0102民初6956号 | 华夏富通(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冠福股份、弈辛实业、挚信商贸、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智、陈忠娇 | 商业承兑汇票 | 1、判令冠福股份立即支付票据号码为230829000386120171124130987436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10,0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 冠福股份败诉 |
S-16 | (2018)浙0102民初6957号 | 华夏富通(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冠福股份、弈辛实业、挚信商贸、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智、陈忠娇 | 商业承兑汇票 | 1、判令冠福股份立即支付票据号码为230829000386120171124130987477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10,0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 冠福股份败诉 |
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 ||||||
Z-9 | (2019)渝05民初20号 | 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冠福股份、五天供应链、林文昌、林文智、林文洪 | 对外借款 | 1、请求判决被告冠福股份、五天供应链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0.00元,截止2018年11月19日的利息1,200,000.00元,罚息800,000.00元;并承担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付清日止,以借款本金40,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00%计算的违约金; 2、请求判决林文昌、林文智、林文洪对冠福股份、五天供应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冠福股份、五天供应链、林文昌、林文智、林文洪承担律师费1,200,000.00万元及财产保全担保费115,025.00元; 4、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 冠福股份败诉 |
S-9 | (2019)沪0115民初15440号 | 深圳市华达兴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冠福股份、弈辛实业 | 商业承兑汇票 |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冠福股份立即向华达兴保理公司支付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0,0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自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起至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弈辛实业对被告冠福股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冠福股份、弈辛实业承担案件受理费、送达费、律师费等。 | 冠福股份败诉 |
S-3 | (2019)沪74民初255号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 | 冠福股份、弈辛实业 | 商业承兑汇票 |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冠福股份、弈辛实业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8,000万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冠福股份、弈辛实业向原告支付以尚欠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8,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0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3、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 冠福股份败诉 |
S-11 | (2019)沪74民初256号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冠福股份、弈辛实业、深圳云众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商业承兑汇票 |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冠福股份、弈辛实业、云众信保理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50,000,000.00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冠福股份、弈辛实业、云众信保理向原告支付以尚欠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50,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3、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由所有被告共同承担。 | 原告撤诉 |
S-11 | (2019)沪74民初257号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冠福股份、弈辛实业、深圳云众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商业承兑汇票 |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冠福股份、弈辛实业、云众信保理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50,000,000.00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冠福股份、弈辛实业、云众信保理向原告支付以尚欠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50,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3、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由所有被告共同承担。 | 原告撤诉 |
S-11 | (2019)沪74民初258号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冠福股份、弈辛实业、深圳云众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商业承兑汇票 |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冠福股份、弈辛实业、云众信保理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50,000,000.00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冠福股份、弈辛实业、云众信保理向原告支付以尚欠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50,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3、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由所有被告共同承担。 | 原告撤诉 |
S-11 | (2019)沪74民初259号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冠福股份、弈辛实业、深圳云众信商业保理有限公 | 商业承兑汇票 |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冠福股份、弈辛实业、云众信保理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50,000,000.00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冠福股份、 | 原告撤诉 |
司 | 弈辛实业、云众信保理向原告支付以尚欠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50,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3、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由所有被告共同承担。 | |||||
S-1~2 | (2019)皖民初21号 | 安徽中安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 | 冠福股份 | 商业承兑汇票 | 1、判令被告冠福股份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本金125,000,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损失(自2019年3月11日起以12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冠福股份承担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20,000元; 3、判令被告冠福股份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 | 冠福股份败诉 |
(2018)沪0115民初70045号 | 上海晋泰投资有限公司 | 同孚实业、林文昌、林福椿、林文智、上海五天 | 对外担保 | 1、判令被告同孚实业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00.00元; 2、判令被告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借期内的利息(第一笔:自2017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11日,以本金8,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31日,以本金5,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第二笔:自2018年4 月18日计算至2018年8月17日,以本金8,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 3、判令被告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5,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以本金8,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 4、判令被告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0.00元; 5、判令被告林文智、林文昌、林 | 上海五天胜诉 |
福樁、上海五天对第1至第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 ||||||
(2019)皖0103民初8339号 | 合肥市国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冠福股份、上海五天、林培英、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陈忠娇、宋秀榕 | 对外借款 | 1、判令被告一冠福股份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0.00元,并自2018年7月21日起按月利率2.00%标准支付逾期罚息至款清时止,暂计算至2019年6月24日逾期罚息为3,390,000.00元,同时还应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117,600.00元。(合计:18,507,600.00元) 2、判令被告二上海五天、被告三林培英、被告四林文昌、被告五林文洪、被告六林文智、被告七陈忠娇、被告八宋秀榕对被告一冠福股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 冠福股份败诉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当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在现时条件下,企业没有其他现实的选择,只能履行该义务,如当企业与其他主体签订的以及有关各方合理预期企业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
(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履行与或有事项相关的现时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超过50%但小于或等于95%时,可以确认该预计负债。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预计负债的最佳估计数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对外担保以及控股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条款或诉讼案件起诉诉求、判决结果等方式计算需承担的赔偿金额,结合以上公司的败诉案件,其已包含了控股违规的对外担保、共同借款、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类型,公司以对外担保需承担金额扣除可回收抵押担保资产金额余额,全额计提赔偿金额是谨慎合理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问题七、你公司半年度报告第17页,境内营业收入占比披露有误。请自查核实并更新相关数据。回复:
更正前营业收入分地区构成(占比披露情况):
分地区 | |||||
境内 | 6,490,825,375.82 | 0.94% | 6,632,395,773.95 | 92.90% | -2.13% |
境外 | 422,864,133.57 | 0.06% | 507,599,419.14 | 7.10% | -16.69% |
更正后营业收入分地区构成(占比披露情况):
分地区 | |||||
境内 | 6,490,825,375.82 | 93.88% | 6,632,395,773.95 | 92.90% | -2.13% |
境外 | 422,864,133.57 | 6.12% | 507,599,419.14 | 7.10% | -16.69% |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