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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冠福:关于收到(2019)京02民初29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08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242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2019)京02民初292号

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9年9月30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签发的(2019)京02民初292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北京二中院就原告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投公司”)与被告冠福股份、林文智、陈忠娇、林文昌、宋秀榕及第三人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弈辛实业”)合同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2017年12月10日,公司控股股东隐瞒公司董事会,擅自以公司名义与弈辛实业签订编号为YX-GFMEG20171211007 的《购销合同》,约定:冠福股份向弈辛实业采购乙二醇,总金额为21,042,000.00元,账期为需方收到货物后12个月,逾期付款应按欠款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2018年3月14日,中建投公司与弈辛实业、冠福股份签订编号为2018-BLLX0000000308-001-001的《国内保理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弈辛实业将《购销合同》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中建投公司,中建投公司给予弈辛实业总额为5,540,000.00元的保理融资,融资期限为2018年4月4日至2018年12月10日止,融资年利率为

5.655%。 同日,冠福股份在《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单》上签章确认。2018年1月,公司控股股东隐瞒公司董事会,擅自以公司名义与弈辛实业签订编号为YX-GFMEG20171211007的《购销合同》 、YX-GFME20180108007《化工品购销合同》、YX-GFME20180124002《化工品购销合同》,YX-GFME20180124018《化工品购销合同》,约定:冠福股份向弈辛实业采购乙二醇,三份合同总价共

计104,955,600.00元,账期以电票为准,逾期付款应以合同总金额的20.00%作为违约金。2018年3月14日,中建投公司与弈辛实业、冠福股份签订编号为2018-BLLX0000000308-001-002的《国内保理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弈辛实业将上述三份《购销合同》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中建投公司,中建投公司给予弈辛实业总额为94,460,000.00元的保理融资,融资期限为2018年4月4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融资年利率为5.655%。 同日,冠福股份在《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单》上签章确认。2018年3月14日,林文智、陈忠娇、林文昌、宋秀榕分别与中建投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其为冠福股份在上述《国内保理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订后,中建投公司于2018年4月4日依约发放合计100,000,000.00元保理融资款,但保理融资到期后,冠福股份未按照上述《购销合同》的约定向中建投公司支付欠款100,000,000.00元,担保人亦未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原告中建投公司向北京二中院提起诉讼,北京二中院对该案件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北京二中院于2019年9月25日对本次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公司聘请专业律师应诉,并发表答辩意见。

本次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2019)京02民初29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25)。

二、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冠福股份立即支付欠款人民币100,000,000.00元。

2、判令冠福股份按日万分之五(0.05%/日)计付自2018 年12月10日始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3月20日,违约金为人民币277,000.00元);

3、判令冠福股份按日万分之五(0.05%/日)计付自2018 年12月31日始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3月20日,违约金为人民币3,731,170.00元);

4、判令冠福股份赔偿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000.00元;

5、判令被告林文智、陈忠娇、林文昌、宋秀榕对上述1、2、3、4项下的全

部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判令全部被告共同负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用等费用。以上款项总计:105,008,170.00元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北京二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1、冠福股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建投公司支付100,000,000.00元;

2、冠福股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建投公司支付5,540,000.00元的违约金(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3、冠福股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建投公司支付94,460,000.00元的违约金(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以不超过31,486,720.00元为限);

4、冠福股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建投公司支付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50,000.00元;

5、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款项中按照第四、三、二、一的顺序扣除冠福股份已交纳的保证金6,000,000.00元;

6、林文智、陈忠娇、林文昌、宋秀榕对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中冠福股份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林文智、陈忠娇、林文昌、宋秀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冠福股份追偿;

8、驳回中建投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841.00元,由中建投公司负担38,035.00元(已交纳);由冠福股份、林文智、陈忠娇、林文昌、宋秀榕负担528,80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为一审判决结果,尚未依法生效,且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已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对于本次北京二中院的判决,公司将认真研究后作出下一步应对措施。公司视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

告。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初292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一九年十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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