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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冠福:关于收到东银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08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241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东银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9年9月30日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一中院”)签发的(2019)津01民终2021号、(2019)津01民终2022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天津一中院就上诉人银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以下简称“东银融资租赁公司”)、上诉人冠福股份(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以下简称“冠福实业”)、 被上诉人林文智(原审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终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述案件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本次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2019年2月16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2019)津0101民初7660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暨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69)、《(2019)津0101民初7665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暨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70)、《关于收到东银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1)。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东银融资租赁公司分别于2017年11月7日、2018年6月13日与被告

冠福实业、冠福股份签订合同编号为TJB1700035《售后回租合同》、TJB1800022《售后回租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冠福实业为了融资需要,将自有物出卖给原告,再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将租赁物从原告处购回,冠福股份与冠福实业共同作为合同承租人,向原告负有支付《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及相应一切债务的义务。因冠福实业、冠福股份到期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东银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赁费用,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东银融资租赁公司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和平区法院”)提起诉讼。和平区法院对前述案件立案审理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公司与东银融资租赁公司因不服和平区法院作出的(2019)津0101民初7660号、(2019)津0101民初7665号《民事判决书》,特向天津一中院提起上诉,天津一中院于2019年3月20日对该案件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公司聘请专业律师应诉,并发表答辩意见。

三、本次诉讼的上诉请求

详见附表

四、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详见附表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为终审判决结果,并依法生效,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已对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

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时,如冠福实业、林文智无力偿还债务,公司若被执行承担偿还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七、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1民初7660号案件《传票》、《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2、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1民终202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

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1民初7665号案件《传票》、《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4、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1民终202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一九年十月八日

附表:

序号案号上诉人被上诉人冠福股份上诉请求东银融资租赁公司上诉请求判决结果
1(2019)津01民终2021号冠福股份、 东银融资租赁公司冠福实业、林文智1、撤销和平区法院(2018)津0101民初7660号民事判决,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东银融资租赁公司对冠福股份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东银融资租赁公司承担。1、撤销和平区法院(2018)津0101民初76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第二项,依法改判冠福实业、冠福股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东银融资租赁公司租金18,641,359.59元,并向原告给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45,438.94元(截止2018年9月17日),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如果法院认定本案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则冠福实业、冠福股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东银融资租赁公司借款本金16,951,323.42元,并偿还以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息7.06%为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冠福实业、冠福股份和林文智承担。1、维持和平区法院(2018)津0101民初766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2、撤销和平区法院(2018)津0101民初76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 3、被上诉人冠福实业、上诉人冠福股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上诉人东银融资租赁公司借款本金16,251,323.42元; 4、被上诉人冠福实业、上诉人冠福股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上诉人东银融资租赁公司(以16,251,323.42元为基数,以年利率7.06%为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日); 5、驳回上诉人东银融资租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6、驳回上诉人冠福股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5,305.00元,减半收取67,625.50元,由上诉人东银融资租赁公司负担8,052.50元,被上诉人冠福实业、上诉人冠福股份、被上诉人林文智连带负担59,6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90.00元,由上诉人东银融资租赁公司负担28,910.00元,由上诉人冠福股份负担118,18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2019)津01民终2022号冠福股份、 东银融资租赁公司冠福实业、林文智1、撤销和平区法院(2018)津0101民初7665号民事判决,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东银融资租赁公司对冠福股份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东银融资租赁公司承担。1、撤销和平区法院(2018)津0101民初76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第二项,依法改判冠福实业、冠福股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东银融资租赁公司租金18,776,333.86元,支付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17日违约金16,985.50元,以及从2018年9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欠付租金18,776,333.8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如果法院认定本案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则冠福实业、冠福股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东银融资租赁公司借款本金16,368,419.09元,并偿还以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息7.06%为标准,自2018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冠福实业、冠福股份和林文智承担。1、维持和平区法院(2018)津0101民初766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2、撤销和平区法院(2018)津0101民初76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 3、被上诉人冠福实业、上诉人冠福股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上诉人东银融资租赁公司借款本金15,768,419.09元; 4、被上诉人冠福实业、上诉人冠福股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上诉人东银融资租赁公司(以15,768,419.09元为基数,以年利率7.06%为标准,自2018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日); 5、驳回上诉人东银融资租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6、驳回上诉人冠福股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4,665.00元,减半收取67,332.50元,由上诉人东银融资租赁公司负担11,332.50元,被上诉人冠福实业、上诉人冠福股份、被上诉人林文智连带负担56,0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8,782.00元,由上诉人东银融资租赁公司负担34,063.00元,由上诉人冠福股份负担114,719.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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