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对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7号)以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9号)及《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规定对公司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注入标的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了减值测试程序,测试结果合理,公允反映了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的减值测试结论。
特此说明。
(此页无正文,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夏海平 | 洪连鸿 | 陈国伟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