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共[2017]16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及《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借款申请展期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之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特科技”)本次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沙市支行申请即将到期的流动资金借款8,000.00万元人民币展期一年,是基于受新冠疫情的影响,结合公司现有的资金状况,为了满足能特科技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且能特科技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情况良好,现金流正常,由公司为其上述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继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是安全且可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上述担保事项表示同意,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说明。
(此页无正文,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夏海平 | 洪连鸿 | 陈国伟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