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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冠福:关于收到浙江融科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案件《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02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20-126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融科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案件《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20年10月30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签发的关于浙江融科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融科公司”)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案件的《民事调解书》。上海金融法院就案件原告浙江融科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票据追索权纠纷依法作出民事调解。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擅自以公司名义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向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弈辛实业”)开具6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并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此后涉案的6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几经流转至原告浙江融科公司手中,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原告浙江融科公司向被告发出提示付款申请遭拒,浙江融科公司遂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贤区法院”)提起诉讼,奉贤区法院对该案件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公司因不服奉贤区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期间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公司在收到上述案件的《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时,已及时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9月11日、2020年1月16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2019)沪0120民初16100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34)、《关于收到浙江融科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6)。

注:本次判决的6个案件系原告撤回(2019)沪0120民初16100号案件起诉后将涉案的6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分拆成6个案件再提起诉讼。

二、本次诉讼的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经上海金融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事项及相关事项自愿达成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调解协议中的“1、涉案债权本金、调解后应付金额”主要内容详见下表:

序号案号被申请人再审申请人涉案票据金额(元)调解后应付金额(元)
1(2020)沪74民再13号浙江融科 公司冠福股份1,800,000.001,170,000.00
2(2020)沪74民再14号600,000.00390,000.00
3(2020)沪74民再15号2,200,000.001,430,000.00
4(2020)沪74民再16号1,650,000.001,072,500.00
5(2020)沪74民再17号1,550,000.001,007,500.00
6(2020)沪74民再18号2,200,000.001,430,000.00
合计--10,000,000.006,500,000.00

2、上述一审案件受理费,由浙江融科公司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由冠福股份负担;

3、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件无其他异议;

4、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即生效。

该调解协议已于2020年10月12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

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签署和解协议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对控股股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本次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将在当期冲回多计提的预计负债/坏帐准备,预计增加公司371.21万元的利润,具体数据以审计机构确认的为准。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引发的纠纷及诉讼,公司与相关债权人达成和解后冲回前期多计提的预计负债/坏帐准备,对当期利润产生的影响只是针对预计负债/坏帐准备进行的帐务调整,非系经营性利润,不可持续,且不会增加公司的现金流。

五、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公司与经核实属于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范畴的债权人进行友好协商,并与部份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达成和解,由公司按《和解协议》约定代同孚

实业支付已逾期的债券产品。

3、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已实际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董事会已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启动了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目前公司已对控股股东持有的部份公司股份进行冻结。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公司将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4、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再13号案件《民事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2、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再14号案件《民事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3、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再15号案件《民事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4、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再16号案件《民事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5、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再17号案件《民事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6、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再18号案件《民事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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