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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冠福:关于收到(2020)闽0526民初180号案件《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02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2020)闽0526民初180号

案件《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近日收到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化法院”)签发的(2020)闽0526民初180号案件的《民事调解书》。德化法院就公司起诉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林福椿、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的追偿权纠纷依法作出民事调解。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债权人张秀华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公司与私募债债权人进行友好协商达成和解,由公司按《和解协议》约定代同孚实业支付张秀华购买的债券产品,2019年8月15日,同孚实业、林文洪、林福椿向公司出具承诺函,对于公司代为支付的款项予以共同偿还。公司已按《和解协议》约定向债权人张秀华支付了相关款项,但同孚实业、林文洪、林福椿未能偿还原告垫付的款项,公司遂向德化法院提起诉讼,德化法院对该案件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二、本次诉讼的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经德化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事项及相关事项自愿达成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同孚实业、林文洪、林福椿、林文智、林文昌定于2021年2月13日偿还冠福股份款项本金228,9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828.4元,减半收取计2,414.2元,由同孚实业、林文洪、林福椿、林文智、林文昌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签署调解协议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法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对控股股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本次签署调解协议,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影响,具体数据以审计机构确认的为准。因同孚实业、林文洪、林福椿、林文智、林文昌未能按《民事调解书》约定及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公司已依法向德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并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

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公司与经核实属于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范畴的债权人进行友好协商,并与部份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达成和解,由公司按《和解协议》约定代同孚实业支付已逾期的债券产品。

3、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已实际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董事会已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启动了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目前公司已对控股股东持有的部份公司股份进行冻结。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公司将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20)闽0526民初180号案件《民事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三月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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