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提高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并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9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蔡正华 陈雪娇 丁虹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