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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宝股份: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7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时间: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1月16日(星期一)下午14:3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1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上午9:15至2020年11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丹阳市横塘工业区公司三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钱京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44,755,8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7708%。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144,715,8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76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57%;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83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119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因受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管控措施影响,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法到会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会议系统以通讯方式参会,通过视频会议系统方式参会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596,4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99%;反对13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5%;弃权2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67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8114%;反对13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2995%;弃权2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89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尧、邬远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O 二O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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