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独立董事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同意聘任钱京先生为公司总裁,其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经审阅钱京先生履历等材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钱京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丁虹 陈雪娇 蔡正华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