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以下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等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4,000万美元,全部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无其他类型的对外担保和违规担保情况;亦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公司50%以下股份的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及风险控制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截至2019年6月30日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锁定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以保护正常经营利润为目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金额均符合已有批准额度的范围;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对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截至2019年6月30日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及风险控制情况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熊楚熊
邹雪城
蒋大兴
杜文君
签署日期: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