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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宝高科:《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3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修订对照表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现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次修订稿)》的部分条款做出如下修订:

涉及条款修订前修订后修订原因
第一条为完善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为完善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根据国家最新发布的法律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新规进行修订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适应性修订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人员;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根据《证券法》进行适应性修订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保荐机构)及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信评级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 (九)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十)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 (十一)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人员; (十二)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十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
第六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 公司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本条前述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签名确认。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审核、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本条前述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适应性修订
第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要求填写。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上述主体知悉内幕信息知情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主体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公司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上述主体知悉内幕信息知情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主体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适应性修订
第十六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应当向其报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一)公司披露年报和半年报。 (二)公司披露包含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为8股以上(含8股)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三)公司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方案。 (四)公司披露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五)公司披露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公告。 (六)公司披露公司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结果的公告。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为其他必要情形。 出现上述第(五)款情形的,还应当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应当向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一)公司披露年报和半年报。 (二)公司披露高比例送转方案。 (三)公司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方案、员工持股计划。 (四)公司披露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五)公司披露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公告。 (六)公司披露公司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结果的公告。 (七)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为其他必要情形。 出现上述第(五)款情形的,还应当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适应性修订
录》。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适应性修订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11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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