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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宝高科:《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3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制度》修订对照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现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次修订稿)的部分条款做出如下修订:

涉及条款修订前修订后修订原因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为规范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根据国家最新发布的法律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新规进行修订
第二条公司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前述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下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前述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下同。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进行适应性修订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根据《证券法》进行适应性修订
第四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当尚未披露的系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适应性修订
第六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已发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除依法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进行适应性修订
第十六条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适应性修订
第十七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适应性修订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进行适应性修订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或者由公司发布并加盖公司公章。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七)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八)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九)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获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修订
第二十九条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修订
第三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并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股东大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四)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重大事件的,应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并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重大事件的,应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根据《上市公司息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进行适应性修订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进行适应性修订
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三十二条公司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公司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进行适应性修订
第三十三条新增条款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事项为日常交易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进行适应性修订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涉及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2)涉及上述第(三)项至第(五)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3)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三十三条条以后条款,序号依次递增,原制度第三十三条对应新制度第三十四条,内容有变化则列示,无变化则不列示。
修订前:第三十三条 修订后:第三十四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进行适应性修订
修订前:第三十四条 修订后:第三十五条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应对案件特殊性进行分析,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诉讼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及时披露。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二)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进行适应性修订
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标准的,适用本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包括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裁判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裁判、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
修订前:第三十五条 修订后:第三十六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 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进行适应性修订
修订前:第三十六条 修订后:第三十七条公司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比较基数较小时出现上述(二)情形的,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进行适应性修订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比较基数较小时出现上述(二)情形的,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修订前:第三十八条 修订后:第三十九条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披露内容及格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应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的,公司应当立即刊登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若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公司应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披露内容及格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进行适应性修订
修订前:第三十九条 修订后:第四十条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说明该等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等。公司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进行适应性修订
修订前:第四十条 修订后:第四十一条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应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应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进行适应性修订
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依规发布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修订前:第四十二条 修订后: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及时详细地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股东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及时详细披露有关具体情况以及董事会采取的措施。公司应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承诺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及时更新。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人员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根据《上市公司信披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进行适应性修订
修订前:第四十三条 修订后:第四十四条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制度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进行适应性修订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修订前:第四十四条 修订后:第四十五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电话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五)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或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受益,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电话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披露; (二)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适应性修订
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修订前:第四十九条 修订后: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重大信息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 ……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五十条 重大信息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 ……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开披露。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2年7月修订)》进行适应性修订
修订前:第五十八条 修订后:第五十九条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改正。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进行适应性修订
修订前:第五十九条 修订后:第六十条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 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适应性修订
修订前:第七十二条 修订后:第七十三条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进行适应性修订
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修订前:第七十四条 修订后:第七十五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与上述责任人签订信息保密工作责任书。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进行适应性修订
修订前:第七十五条 修订后:第七十六条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具体规定按本制度第五十二条执行。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具体规定按本制度第五十三条执行。本制度新增第三十三条,因此原引用条款序号对应发生改变
修订前:第七十六条 修订后:第七十七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适应性修订
修订前:第八十一条 修订后: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八十二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 (四)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根据证监会的最新监管政策,证监会拓宽法定信息披露媒体的范围,允许上市公司披露公告、信息的媒体发生变化,为避免该等变化导致公司多次修订本制度,特修订该条款。
修订前:第八十三条 修订后:第八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其他内容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进行适应性修订
修订前:第八十四条 修订后:第八十五条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进行适应性修订
修订前:第八十五条 修订后:第八十六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业绩说明会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召开,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2年7月修订)》进行适应性修订
修订前:第九十一条 修订后:第九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进行适应性修订
修订前:第九十二条 修订后:第九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应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网站公开以下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要求的其他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进行适应性修订
修订前:第九十三条 修订后:第九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进行适应性修订
修订前:第九十四条 修订后: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进行适应性修订
修订前:第九十五条 修订后: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金额 (四)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进行适应性修订
修订前:第九十七条 修订后:第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
十八条股份变动管理》进行适应性修订
修订前:第九十八条 修订后: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本制度新增第三十三条,因此原引用条款序号对应发生改变
修订前:第九十九条 修订后:第一百条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本制度新增第三十三条,因此原引用条款序号对应发生改变
修订前:第一百零五条 修订后:第一百零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报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于2001年11月19日制定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作废。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 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根据本次修订情况进行适应性修订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11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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