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与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截至2019年6月30日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实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对外担保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吕 巍 彭 娟 李俊德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