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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华医药: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3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

(李俊德)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人作为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对公司规范、稳定、健康地发展起到了较好的推动作用。现将本人2022年度履职情况向各位进行汇报。

一、出席会议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5次,其中第六届董事会召开会议1次,第七届董事会召开会议4次,本人作为第六届、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5次,没有缺席且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应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形。本人对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本着审慎的态度,以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为原则,所有议案均投赞成票,没有反对票、弃权票的情况。

(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股东大会2次,本人列席股东大会1次。

二、报告期内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在2022年1月1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延期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向控股子公司辽宁沃华康辰医药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延期系正常商业行为,且公司可因此取得收益。因辽宁沃华康辰医药有限公司其他股东青岛康济生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此次未同比例向辽宁沃华康辰药业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公司单独向辽宁沃华康辰医药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构成关联交易,应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序开展,对公司生产经营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3、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提出的《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

长远发展和经营发展实际,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公司和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时,对公司进行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责任与义务。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请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辽宁沃华康辰医药有限公司继续提供借款有利于降低辽宁沃华康辰医药有限公司融资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继续向辽宁沃华康辰医药有限公司单独提供人民币 1.5 亿元的借款,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核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任职资格,我们认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独立性。

(3)同意提名赵丙贤先生、赵彩霞女士、张戈先生、李盛廷先生、陈勇先生、崔咏梅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李俊德先生、高明芹女士、俞俊利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7、独立董事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与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实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二)在2022年2月1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相关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经审阅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相关人员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曾英姿女士任公司总裁,聘任王炯先生任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聘任杨倩女士任公司副总裁,聘任赵彩霞女士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上述人员任期同第七届董事会。

(三)在2022年7月1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上,发表以下独立董事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与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实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报告期的对外担保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所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在2022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将于2022年10月27日召开,本次会议拟审议《关于履行承诺并恢复收购江西沃华济顺医药有限公司

29.4%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及《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收到公司提前递交的《关于履行承诺并恢复收购江西沃华济顺医药有限公司29.4%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相关背景材料,听取相关人员对该事项的报告,并对会议材料进行了仔细研究,现对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在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前,就具体情况进行了说明,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系为履行前期承诺而开展,具备有利于资源共享、协同增效等合理商业目的,有助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关于履行承诺并恢复收购江西沃华济顺医药有限公司29.4%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核查一致认为:公司拟履行前期承诺,与青岛中证万融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证万融”)协商,以6,948.40万元的价格恢复收购后者持有的江西沃华济顺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华济顺”)29.4%股权,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沃华济顺一段时期以来的经营现状、市场未来态势等客观情形所做出的正常决策,符合诚信原则,贴合监管要求,本次交易具备必要性。以本次交易价格以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北京中和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综合考虑沃华济顺的资产状况、盈利能力、

行业特点和发展前景,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定价合理、公允,本次交易具备合理性和公允性。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意见

(1)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

北京中和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担公司本次收购沃华济顺29.4%股权的资产评估工作,并已签署资产评估业务相关协议,该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沃华医药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2)关于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选用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等原则。

(3)关于评估方法的适用性

北京中和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评估过程中根据评估目的及标的资产状况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的评估方法,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目标资产采取的评估方法合理,与本次评估的评估

目的具有相关性。

(4)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 遵循了市场的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5)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采取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目标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反映了评估基准日2022年6月30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各项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

本次交易定价相比账面值溢价超过100%,青岛中证万融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回购承诺等。我们认为,沃华济顺自2015年开始即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已实际控制并主导沃华济顺的生产经营多年,且自2019年因沃华济顺暂时亏损而暂缓收购后,沃华济顺在公司实际控制之下已经连续3年盈利,公司董事会根据沃华济顺实际经营情况判断,认为沃华济顺未来3年经营不会出现大幅波动。同时,青岛中证万融所持沃华济顺剩余29.4%股权自2015年开始业已委托沃华代管,青岛中证万融对沃华济顺生产经营并无影响力。因此,公司未要求青岛中证万融提供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回购承诺,不会对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合法权益造成不利

影响。我们认为,上述判断具有事实依据,在此基础上所做的经营决策具有合理性。本次交易是2015年公司首次收购并控股沃华济顺的延续,是公司履行前期承诺的正常决策。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沃华济顺80.4%的股权,控股地位更加巩固,有利于公司与沃华济顺之间的资源共享、协同增效,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评估,交易价格以评估结果为依据,定价公允。本次交易投资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该议案的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履行承诺并恢复收购江西沃华济顺医药有限公司29.4%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2年,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本人对公司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关联交易等进行了现场调查和了解,对董事、高管履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了监督和核查,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一)本人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掌握公司运行状态。

(二)本人对公司拟决定的重大项目进行决议前,进行现场实地调研,认真核查项目可行性,通过专业判断,形成审慎表决意见。

(三)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往来、对外担保等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利用现场调查及其他沟通方式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并进行相应指导,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

报告期内,本人十分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每次董事会前认真审阅会议资料,会后仔细查看披露信息。本人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监督

本人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进行认真审核,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建议,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同时特别关注相关议案对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重视学习和沟通,提高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

识本人重视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并能公平、公正的对待投资者。通过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本人加深了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有助于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五、其他事项

(一)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六、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公司经营稳健,各方面运作规范。随着公司规模不断扩大,要进一步充分发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进一步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2023年,本人将一如既往的本着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维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希望公司经营更加稳健、运作更加规范、盈利能力不断增强,在董事会的领导下,持续、稳定、健康的向前发展,用更加优秀的业绩回报广大投资者。

独立董事:李俊德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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