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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明珠: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2020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30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的财务监管,规范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管理的行为,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企业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的各项管理工作。第三条 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包括企业按照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金融资产(包括应收款项)、存货、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以及其他长期资产)等。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子分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

第二章 资产减值认定的一般原则第五条 资产存在下列迹象之一的,表明可能存在减值,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

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证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七)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六条 金融资产减值

(一)金融资产的分类

本公司根据所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债务工具投资,其分类取决于本公司持有该项投资的商业模式;权益工具投资,其分类取决于本公司在初始确认时是否作出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不可撤销的选择。本公司只有

在改变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才对所有受影响的相关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

(二)公司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租赁应收款、合同资产、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等,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损失准备。

1、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一般方法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公司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金融工具整个预计存续期内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

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资产负债表日后12个月内(若金融工具的预计存续期少于12个月,则为预计存续期)可能发生的金融工具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是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

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的变动情况。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处于第一阶段,公司按照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

段,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公司假设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按照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2、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的判断标准

本公司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与在初始确认时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概率的相对变化,以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

3、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

公司基于单项和组合评估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在评估预期信用损失时,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

公司对于信用风险显著不同且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单项评价信用风险。如:与对方存在争议或涉及诉讼、仲裁的应收款项;已有明显迹象表明债务人很可能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等。

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外,公司基于共同风险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不同的组别,在组合的基础上评估信用风险。公司采用的共同信用风险特征包括:金融工具类型、账龄组合、合同结算周期等。

4、以组合为基础评估预期信用风险的组合方法

对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

资成分,公司均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减值准备。当单项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应收账款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组合

组合确定组合的依据
应收账款账龄组合应收账款账龄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应收票据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组合确定组合的依据
应收票据组合1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汇票
应收票据组合2信用等级较低的银行承兑汇票
应收票据组合3商业承兑汇票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公司认为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存在重大的信用风险,不会因银行或其他出票人违约而产生重大损失,故预期信用损失率为零。

当单项其他应收款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其他应收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组合

组合确定组合的依据
其他应收款组合1备用金、员工借款、代缴职工社保
其他应收款组合2保证金(含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
其他应收款组合3其他往来款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其他应收款,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第七条 存货跌价准备

(一)存货的分类

公司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具体划分为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及周转材料等。

(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及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1、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公司在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根据存货全面清查的结果,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存货可变现净值按以下原则确定:

1)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2)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

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3)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以一般市场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四)对生产领用、出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公司应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同时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转出的存货,也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如果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应当按照发生销售、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而转出存货的成本占该存货未转出前该类别存货成本的比例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

(五)为了减少存货损失,公司应当加强采购管理、生产管理、销售管理、仓储管理,定期对存货库龄进行分析,尽量减少库存积压,并建立建全仓库保管制度,若因保管不当产生损失,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一)长期股权投资定义

本制度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本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1、长期股权投资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账面存在的各类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2、期末对长期股权投资逐项进行检查,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按单项资产计提,减值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3、公司未经《公司章程》及有关内部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人批准或授权,不得进行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开办延伸企业、联营企业、投资参股等)。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或处置的,由公司相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投资(或处置)的原因、被投资单位的情况、投资的金额、股权比例、期限、预计投资回报(或实际收益)等内容,投资或处置按照《公司章程》及有关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4、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各类长期股权投资的跟踪和监督,建立健全长期股权投资的台账,包括投资的单位、时间、金额、股权比例、投资收益以及回收等情况;收集和整理被投资单位的重要文件,如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合同章程、年度报告等;及时了解、分析被投资单位的经营、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定期或不定期汇总投资总额、投资收益,定期或不定期向分管领导上报长期股权投资情况表。

第九条 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本制度所指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价值较大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在建工程指企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的工程支出。

(二)期末账面存在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损坏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三)期末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如果存在固定资产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减值迹象的,则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对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单项固定资产或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四)期末在建工程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按单项在建工程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在建工程减值损失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五)公司负责资产管理的部门,必须建立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实物保管账,落实固定资产的保管、保养、维修和安全的责任

人。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会同财务中心、资产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保证账账、账实相符。如有问题应及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书面汇报,提出处理及改进意见。资产管理部门应对在建工程的投资额进行严格控制,对资产安全完整负责。对外出租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必须签订租赁协议并按程序审批。

第十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本制度所指无形资产为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二)无形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账面的各项无形资产,如果由于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该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或其他足以证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的,应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三)公司应加强对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并必须能够控制无形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比如公司拥有无形资产的法定所有权,或公司与他人签订协议使得公司的相关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等。

第十一条 商誉减值准备计提办法

(一)本制度所指商誉为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二)当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出现特定减值迹象时,公司应及时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并恰当考虑该减值迹象的影响。商誉、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和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均进行减值测试。

(三)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的商誉,在进行减值测试时,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预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测试结果表明包含分摊的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先抵减分摊至该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以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期间不予转回价值得以恢复的部分。

第四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核销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第十三条 长期投资跌价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长期债权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公司内部业务授权投资和处置的相关文件,以及有关证券交易结算机构出具的合法交易资金结算单据;

(二)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三)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

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其他足以证明长期债权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第十四条 应收款项坏账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账务核销: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工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证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相关资料;

(八)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情况说明以及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会议纪要;

(九)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五条 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发生盘亏的,应当取得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和有关责任部门审核决定;

(二)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清理完毕的证明;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证明。

(三)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

(四)对外折价销售的,应当取得合法的折价销售合同和收回资金的证明;

(五)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六)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七)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八)其他足以证明存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第十六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

(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七条 商誉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计提减值准备资产的管理工作,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清理和追索,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复查,按照公司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内控规定的工作程序,认真做好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备案及核准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公司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核销报告,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工作情况,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

(二)财务部门对核销报告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

核意见。

(三)向财务部门应提供如下资料作为核销记账的依据:

(1)本半年度内发生财务核销的基本情况,包括: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类别、核销资产的清理与追索情况、核销金额与原因等。

(2)同意核销的决议。

(3)核销的合法依据。

(4)其他相关资料。

(四)根据公司会议纪要、公司批复及相关证据,由财务负责人、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确认后,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第六章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的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当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公司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负领导责任,财务部门应当对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向公司或中介机构提供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过程中,未履行相关内部审批程序和未取得有效、合法证据、弄虚作假、擅自处置的,公司将

责令予以纠正,并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违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造成资产流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计提各项减值准备,财务部门应提供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损失估计及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依据、数额及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第二十五条 除采用账龄分析法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不需审批外,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影响公司当期合并报表利润的,应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1)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当期损益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不含)以下,由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2)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当期损益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含)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3)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当期损益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50%(含)以上,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六条 对于计提减值准备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出具关于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合理性的说明,监事会应当对计提减值准备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提出专门意见,并

形成决议。第二十七条 核销资产的确认及审批权限当资产发生损失时,责任部门应向财务部门提交材料。财务部门在对资产损失认真清理、调查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据,提交资产损失核销报告。财务部门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第二十八条 对确需核销的资产,由财务部门拟定申请核销资产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2)核销资产形成的过程和原因;

(3)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4)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5)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核销资产影响公司当期合并报表利润的,应按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核销资产未影响公司当期合并报表利润的,应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1)核销资产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在10%(含)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2)核销资产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在10%以上,且低于30%(不含)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核销资产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在30%以上(含)的,还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对于核销资产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出具关于核销资产合理性的说明,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核销资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提出专门意见,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核销坏账后,应建立辅助账,保留追索权,如发现债务人经营改善或有重组事项,应继续追偿。

第八章 资产减值及核销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核销的情况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披露,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财务报告中详细披露与商誉减值相关的、对财务报表使用者作出决策有用的所有重要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公告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至少包括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资产范围、总金额、拟计入的报告期间、公司的审批程序等;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理性的说明以及对公司的影响,至少包括对本报告期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年初至报告期末对单项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列表至少说明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名称、账面价值、资产可收回金额、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算过程、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依据、数额和原因;

(四)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说明(如有);

(五)监事会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说明(如有);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执行前公司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内容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中心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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