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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钢闽光: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01

证券代码:002110 证券简称:三钢闽光 公告编号:2018-093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三钢闽光前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情况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三钢闽光)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654号)核准,于2016年4月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控股股东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标的资产及负债,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福建三钢(集团)三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并于2016年8月向特定投资人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30亿元,所募集的配套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59,797,274.04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致同验字(2016)第350ZA0066号《验资报告》。

三钢闽光前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的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序号业务 类别项目名称预计 总投资额募集资金 拟投入额实际拟使用募集资金
1战略转型三钢闽光物联云商项目180,000.0060,000.0060,000.00
2支付对部分交易价款的现金301,847.0680,000.0080,000.00

支付
3升级改造一高线升级改造工程项目26,236.0025,000.0020,979.73
4节能环保65MW高炉煤气高效发电工程的投资建设项目18,908.0015,000.0015,000.00
5其他偿还银行借款90,000.0090,000.0090,000.00
6补充流动资金30,000.0030,000.0030,000.00
合计646,991.06300,000.00295,979.73

注:经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及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一高线升级改造工程”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额由原计划的20,979.73万元调减至使用募集资金3,000万元,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调减的募集资金17,979.73万元用于投资建设80MW煤气高效发电工程。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公司2016年度重大资产重组将使用募集配套资金6亿元用于建设三钢闽光物联云商项目,其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智能仓储系统建设工程、钢铁加工配送系统建设工程、电商平台建设工程、信用销售平台、集中采购平台。目前,三钢闽光物联云商项目分为在泉州地区建设仓储中心,使用募集金额为1.4亿元,在三明地区建设物联云商项目,使用剩余的募集资金4.6亿元。

经过近两年的积极推进,三钢闽光物联云商项目顶层设计顺利结题,平台开发框架搭建完成,智能仓储的建设也基本完成,系统平台已处于调试阶段。为了更好地推进三钢闽光物联云商项目的后续建设,以及未来三钢闽光物联云商项目的高效运营,2018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福建闽光云商有限公司(暂定名)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以三明地区物联云商项目的剩余募集资金(含银行存款利息)再加公司的自有资金,合计10亿元,在福建省三明市设立全资子公司福建闽光云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光云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8年9月2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福建闽光云商有限公司(暂定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5)。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本)》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闽光云商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18年11月30日,与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资金用途余额
福建闽光云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35050164703609000888闽光云商的物联0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限公司三明分行云商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根据四方监管协议,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为(甲方)、

福建闽光云商有限公司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为(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丁方)。《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5050164703609000888。该专户仅用于乙方物联云商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若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丙三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和乙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

丙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和查询。

(4)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魏安胜、邓俊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并同意丙方按照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协助要求提供专户相关信息及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的向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加盖丁方公章的查询函(应载明查询内容);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专户的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确认的可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的授权书(授权书应载明同意丙方协助要求提供专户相关信息及资料)、本人合法有效居民身份证以及加盖丁方公章的介绍信(应载明查询内容及查询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和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甲方或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甲方或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丁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乙、丙三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

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两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乙、丙三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丁两方各持两份,乙、丙两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乙两方备用。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18年11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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