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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钢闽光: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31

证券代码:002110 证券简称:三钢闽光 公告编号:2019-043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1.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就中小投资者对有关议案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即中小股东)是指除了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①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会议召开时间及地点: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5月30日下午15时在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工业中路群工三路公司办公大楼一楼会议室。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30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29日下午15:00至2019年5月3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黎立璋先生主持。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5人,代表股份1,482,863,8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451,576,238股)的60.486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365,622,5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70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117,241,3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823%。

(2)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24人,代表股份134,124,4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451,576,238股)的

5.470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6,883,1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88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人,代表股份117,241,3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823%。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因《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由7人增加至8人,本次会议同意选举李先锋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2,800,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7%;反对6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061,0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27%;反对6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2,801,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8%;反对5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弃权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陈禄生律师、陈健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 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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