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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钢闽光: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8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福建闽光云商有限公司与相关金融机构合作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全资子公司闽光云商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该公司的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减少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因此,我们同意子公司闽光云商与金融机构开展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票据池业务,即用于与所有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质押、抵押的票据在任一时点余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上述额度

可滚动使用。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内控制度的规定,公司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约定,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情况与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一致。报告期内,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公司2019年1-6月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

三、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9年1-6月的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发表的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1.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2019年度为全资子公司福建泉州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泉州闽光)向各家金融机构融资的担保总额度累计不超过202,940万元。2019年1-6月公司实际为全资子公司泉州闽光担

保总额为85,600.9万元。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泉州闽光2019年度向各家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有利于确保全资子公司泉州闽光有充足的技改资金和流动资金,以上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其授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除上述担保之外,截至2019年6月30日止,公司不存在其他任何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2.2019年1-6月,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截至2019年6月30日止,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独立董事签名:

潘 越汪建华陈建煌

2019年8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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