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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钢闽光: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1-16

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作为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对选举董事长及提名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同意选举黎立璋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同意董事会聘任卢芳颖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董事会聘任朱志勇先生、吴腾飞先生、唐筑成先生、胡红林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潘建洲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聘任卢荣才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胡红林

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在选举、聘任上述人员时的提名、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阅上述人员履历资料,上述人员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没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情形,上述人员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地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

(此页无正文,为《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汪建华张 萱郑溪欣

2020年1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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