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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钢闽光:关于修改《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7

证券代码:002110 证券简称:三钢闽光 公告编号:2022-022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国证监会公告〔2022〕1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3号,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行的《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及可持续发展,有效发挥独立董事作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及可持续发展,有效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实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作用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通知》(闽证监公司字[2013]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作用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通知》(闽证监公司字[2013]4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尤其要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尤其要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每年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要求,到公司进行现场工作。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公司独立董事每年到公司进行现场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每年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要求,到公司进行现场工作。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到公司进行现场工作,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进行现场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现场会议,参与公司董事会会议议题的讨论和表决、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并利用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 (二)参与其所任职的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现场会议,就会议所审议的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进行现场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现场会议,参与公司董事会会议议题的讨论和表决、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并利用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 (二)参与其所任职的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现场会议,就会议所审议的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与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座谈,沟通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 (四)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沟通,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制订、实施情况; (五)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就公司财务审计情况进行沟通、交流,提出专业意见与建议; (六)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交流,了解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情况; (七)与公司投资者进行现场的交流和互动; (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其他现场工作。(三)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现场考察,与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座谈,沟通了解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 (四)与公司审计部进行沟通,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制订、实施情况; (五)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就公司财务审计情况进行沟通、交流,提出专业意见与建议; (六)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交流,了解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情况; (七)与公司投资者进行现场的交流和互动; (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开展其他现场工作。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开展现场工作,应当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现场会议; (二)出席其所任职的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现场会议; (三)深入公司采购、生产、销售、研发等重要部门实地调研; (四)与公司采购、生产、销售、研发、财务、审计、证券事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现场交流、座谈和问询; (五)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现场沟通、交流; (六)参与公司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接待日、中小投资者走进上市公司等现场活动;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现场工作方式。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开展现场工作,应当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现场会议; (二)出席其所任职的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现场会议; (三)深入公司采购、生产、销售、研发等重要部门实地调研; (四)与公司采购、生产、销售、研发、财务、审计、证券事务等相关部门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现场交流、座谈和问询; (五)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现场沟通、交流; (六)参与公司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接待日、中小投资者走进上市公司等现场活动;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现场工作方式。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进行现场工作过程中,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的,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进行现场工作过程中,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的,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每年年初向公司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每年年初向公司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提出本年度独立董事进行现场工作的初步计划,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该计划进行相应的前期准备工作。该初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独立董事进行现场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独立董事进行现场工作的具体内容; (三)独立董事需要调研、走访、交流的公司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名单; (四)需要公司准备的文件、报表、数据等相关材料。提出本年度独立董事进行现场工作的初步计划,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该计划进行相应的前期准备工作。该初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独立董事进行现场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独立董事进行现场工作的具体内容; (三)独立董事需要调研、走访、交流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名单; (四)需要公司准备的文件、报表、数据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 除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开展现场工作外,公司独立董事在认为有必要时或者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可以随时开展现场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接到独立董事的现场工作通知及相关要求后,应当积极协助独立董事开展现场工作。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开展现场工作提供便利及保障,并积极配合独立董事的工作。第十条 除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开展现场工作外,公司独立董事在认为有必要时或者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可以随时开展现场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接到独立董事的现场工作通知及相关要求后,应当积极协助独立董事开展现场工作。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开展现场工作提供便利及保障,并积极配合独立董事的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开展现场工作时,应当对此前已提出质询、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事项进行复查,监督公司整改工作的进展及实施、完成情况。公司在限期内未能整改落实的或经独立董事督促后仍未能开展整改工作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通报或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开展现场工作时,应当对此前已提出质询、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事项进行复查,监督公司整改工作的进展及实施、完成情况。公司在限期内未能整改落实的或经独立董事督促后仍未能开展整改工作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通报或向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发生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执行。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其他条款不变。公司将按照以上修改内容对《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进行修改并编制《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

度》(修订本)。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修订本)正式生效施行,现行的《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同时废止。修订后的《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2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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