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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钢闽光:关于修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21

证券代码:002110 证券简称:三钢闽光 公告编号:2022-034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现行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制度》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一条 为保证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保证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确定审计部负责内部控制的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日常检查监督工作,配备专门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人员。审计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和有效执行负责。公司确定审计部负责内部控制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配备专门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人员。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审计部应定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持续性检查监督。 公司所属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定期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提交审计部。 审计部应不定期地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开展各项专项检查、抽查等监督工作。第六条 审计部应定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持续性检查监督。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公司所属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定期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提交审计部。 审计部应不定期地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开展各项专项检查、抽查等监督工作。
第八条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应涵盖经营活动中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 (十)人力资源管理环节:包括聘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培训、请假、加班、离岗、辞职、辞退、退休、计时、计算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及各项代扣款、薪资记录、薪资支付、考勤及考核等。 公司应将重大收购和出售资产、重大资产置换、关联交易、向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作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的必备事项。 检查的内容主要是以上各个业务环节或事项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存在缺陷;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实施,是否出现过重大风险以及控制、处理重大风险的情况。第八条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应涵盖经营活动中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 (十)人力资源管理环节:包括聘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培训、请假、加班、离岗、辞职、辞退、退休、计时、计算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及各项代扣款、薪资记录、薪资支付、考勤及考核等。 (十一)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环节:包括信息系统的建立、使用、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传递、归集和管理,外部信息报送和管理,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和管理等。 公司应将重大收购和出售资产、重大资产置换、关联交易、向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作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的必备事项。 检查的内容主要是以上各个业务环节或事项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存在缺陷;内部控制制度是否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有效实施,是否出现过重大风险以及控制、处理重大风险的情况。
第九条 审计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时,可以采取现场谈话和问卷调查、现场考察、财务审计、文件审核或书面报告等方式进行。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有义务配合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审计部的要求,及时向审计部提供所需的原始凭证、报表、操作规程和书面报告等文件资料,接受审计部的谈话、调查等,如实回复检查人员的提问。第九条 审计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时,可以采取现场谈话和问卷调查、现场考察、财务审计、文件审核或书面报告等方式进行。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有义务配合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审计部的要求,及时向审计部提供所需的原始凭证、报表、操作规程和书面报告等文件资料,接受审计部的谈话、调查等,如实回复检查人员的提问。
第十条 审计部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运行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报告。 公司审计部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并同时向总经理、监事会通报,公司董事会应责成相关业务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第十条 审计部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运行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报告,并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公司审计部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并同时向总经理、监事会通报,公司董事会应责成相关业务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在每次的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检查后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报告内部检查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提交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在每次的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检查后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报告内部检查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提交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审计部提交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审计部提交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应依据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实施; (三)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情况;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 (五)对本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 (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措施; (七)下一年度内部控制有关工作计划。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十七条 审计机构在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按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就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出具审计报告。如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表示异议的,董事会应针对该评价意见涉及事项进行核实并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异议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可能性; (五)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第十七条 审计机构在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按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就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出具审计报告。如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制度》其他条款不变。公司将按照以上修改内容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制度》进行修改并编制《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制度》(2022年修订)。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制度》(2022年修订)正式生效施行,现行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制度》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制度》(2022年修订)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2年5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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