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郑溪欣
本人作为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在2022年度工作中,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了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真对公司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看法建议,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本人在2022年度的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2022年度出席会议情况
2022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0次董事会、4次股东大会,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年度本人出席有关会议情况如下表:
董事会召开次数 | 10 | 股东大会召开次数 | 4 | ||||
现场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
2 | 8 | 0 | 0 | 否 | 4 | 0 |
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经认真审议,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无缺席董事会的情况。
二、2022年度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序号 | 独立意见 | 董事会 | 发表时间 | 公告时间 |
1 |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 七届二十一次董事会 | 2022.2.28 | 2022.3.2 |
2 |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2022.3.1 | ||
3 |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同意函 | 七届二十二次董事会 | 2022.3.4 | 2022.3.8 |
4 |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2022.3.7 | ||
5 |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同意函 | 七届二十三次董事会 | 2022.4.22 | 2022.4.27 |
6 |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2022.4.26 | ||
7 | 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福建罗源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向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 七届二十五次董事会 | 2022.5.18 | 2022.5.21 |
8 | 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福建罗源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向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 2022.5.20 | ||
9 | 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 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 | 2022.8.18 | 2022.8.19 |
10 |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同意函 | 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 | 2022.8.29 | 2022.8.31 |
11 |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2022.8.30 | ||
12 |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同意函 | 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 | 2022.12.26 | 2022.12.28 |
13 |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2022.12.27 |
本人认为,公司2022年审议的上述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公司审议和表决以上事项的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现场检查情况
在本年度任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听取有关高管、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介绍,并实地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内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同时,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着密切联系,多方了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及其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能。全年累计有效工作时间不少于15天,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0天。
四、其他工作情况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4.公司高层在日常工作中积极与独立董事沟通交流,没有任何的障碍,非常乐于倾听董事的各种观点和意见,高度重视并认真采纳对公司的各种合理建议。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2022年度本人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本人首先对所提供的议案材料和有关介绍进行认真审核,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2.对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有关事项等做出了客观、公正的判断。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信息,切实保护公众股东的利益。
3.监督、核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4.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积极参加证券监管部门举办的上市公司规范治理的相关培训。
5.作为法律方面的专家,在日常工作中,时刻关注公司的规范运营和重大诉讼事项,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了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充分发挥自己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积极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权益。
独立董事:郑溪欣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