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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钢闽光: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张萱)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张 萱

本人作为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在2022年度工作中,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勤勉、审慎、认真地行使公司赋予独立董事的权利,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2年度任职期内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2年度出席会议情况

2022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0次董事会、4次股东大会,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年度本人出席有关会议情况如下表:

董事会召开次数10股东大会召开次数4
现场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
280040

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经认真审议,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无缺席董事会的情况。

二、2022年度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序号独立意见董事会发表时间公告时间
1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七届二十一次董事会2022.2.282022.3.2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3.1
3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同意函七届二十二次董事会2022.3.42022.3.8
4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3.7
5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同意函七届二十三次董事会2022.4.222022.4.27
6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4.26
7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福建罗源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向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七届二十五次董事会2022.5.182022.5.21
8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福建罗源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向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22.5.20
9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2022.8.182022.8.19
10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同意函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2022.8.292022.8.31
11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8.30
12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同意函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2022.12.262022.12.28
13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27

本人认为,公司2022年审议的上述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公司审议和表决以上事项的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年报编制的沟通情况

审计机构进场前,本人审阅了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认为财务会计报表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以此财务会计报表提交给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根据相关规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召开会议,听取了公司2022年度会计决算和报表审计工作安排汇报,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了公司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计划。在审计过程中保持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了解审计进展情况。

四、报告期内日常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利用参加现场会议的机会及其他时间,全年累计有效工作时间不少于15天,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0天,对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和公司的运行情况及时了解和掌握,与审计、财务交流,并就了解到的情况以及反映的一些问题,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认真的交流和沟通。

作为会计方面的专家,在行业资讯获取上有一定优势,并及时把一些与公司经营可能相关的信息分享给公司管理层,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了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充分发挥自己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积极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权益。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4.公司高层积极与独立董事沟通交流,没有任何的障碍,非常乐于倾听董事的各种观点和意见,高度重视并认真采纳对公司的各种合理建议。

六、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本人认为,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能够严格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积极履行职责,对于需经独立董事审议的议案,均事先进行认真审核并了解有关情况,独立审慎,并以自己的专业知识提出参考意见,客观地行使表决权,使董事会决策更加切实可行,履行了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职责。

通过出席公司相关会议等情况,我认为2022年度公司董事会相关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审议和表决上述议案的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张萱2023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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