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3-019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部分规章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现行《授权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已不符合公司相关管理要求。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修订审议程序审议后,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规章制度名称 | 《内部审计制度》 | ||
序号 | 条款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1 | 第一章 |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2 | 第二章 | 第四条第三款中第(5)条 公司高管人员离任、调职的,进行离任审计;对公司各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审计。 | 删除 |
规章制度名称 | 《授权管理制度》 |
序号 | 条款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1 | 第一章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运作,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运作,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
规章制度名称 | 《合同管理制度》 | ||
序号 | 条款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1 | 第一章 |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合同法律行为,防范经营风险,保护公司利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司的合同法律行为,防范经营风险,保护公司利益。根据《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
2 | 第二章 | 第十条 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一般状况; 2、标的,指货物、劳务、项目等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3、数量和质量要求(指标),包括验收的标准和质量异议期的约定; 4、价款、酬金及其支付方式,含各种可能发生费用的分担; 5、合同履行的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以及履行过程中各方义务及风险责任的划分; 6、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7、纠纷解决办法(司法、仲裁管辖)约定。 | 第十条 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一般状况; 2、标的,指货物、劳务、项目等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3、数量和质量要求(指标),包括验收的标准和质量异议期的约定; 4、价款、酬金及其支付方式,含各种可能发生费用的分担; 5、合同履行的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以及履行过程中各方义务及风险责任的划分; 6、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7、纠纷解决办法(司法、仲裁管辖)约定 8、安全、环保、节能降耗、知识产权约定。 |
3 | 第三章 | 第十五条第四款 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金额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披露标准时,相关业务部门应及时报告并履行对外披露义务。 | 第十五条第四款 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金额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披露标准时,相关业务部门应及时报告并履行对外披露义务。 |
4 | 第四章 | 全章招标签订合同中规定与现行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中相应条款有出入,且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有待完善。 | 匹配现行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
5 | 第六章 | 第三十四条 变更、解除合同按本制度“合同的审查批准”规定和程序执行。 | 删除 |
6 | 第八章 | 第四十条 合同的签订必须在履行前,不得补签合同,若遇特殊情况必须报分管领导(在制度中没有审批权,建议改为“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审计部备案后方可实施。 | 第四十条 合同签订必须在履行前,不得补签合同,若遇特殊情况必须报分管领导按照公司授权管理规定的约定批准,审计部备案后方可实施。 |
7 | 第八章 | 第四十八条 审计部应每个季度对相关部门做一次合同跟踪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每半年对公司财务及相关部门做一次合同的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 第四十八条 审计部应每个季度对相关部门做一次合同跟踪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每半年对公司合同评审情况做工作总结。 |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其余内容不变。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