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我们对公司2022年年度内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2022年年度报告期内,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担保的情况。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持股比例为33%的参股公司兴义黄泥河发电有限责任提供担保。
3.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的实际对外担保总额约为人民币3569.76万元,其中为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的金额为599.76万元,为兴义黄泥河发电有限责任担保的金额为2970万元,上述两项担保金额占2022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比例为2.89%。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对外担保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独立董事:
方自维 王 楠 夏洪应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