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中国海诚: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04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条款或内容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修订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原第一百五十条调整为第九条,修订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公司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第九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增加“第十条”第十条 本章程对股东、公司、党委成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原第四十二条顺延为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原第四十二条(二)调整为(四),修订(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新增加(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原第八章党组织调整为第五章党委,全章修订第八章党组织第五章党委
第一节 机构设置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公司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职权应当与公司党委协调运作,为公司党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以及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提供保障,支持公司党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公司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第九十八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九十九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第一百条 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为5至9人,设党委书记1人、党委副书记1-2人。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重
出决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立党委。公司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其他党委委员若干名。符合条件的党委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董事、监事和进入经理层,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党委应按相关规定设立党务工作部门,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编制,党的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节 职 责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党委加强自身建设,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确保对企业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国资委党委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执行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公司党委对董事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或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总经理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支持出资人、董事会、监事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能力,防范政治风险,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保证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推动公司负担职责使命,聚焦主责主业,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公司党的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八)领导公司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第一百零二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员总裁担任副书记。
原第一百零八条顺延为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原第一百零八条(三),修订(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新增加(五)决定公司内部有关重大改革重组事项;
新增加(六)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控;
新增加(七)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对公司风险管理运行情况进行总体监控;
原第一百零八条(七)调整为(十一),修订
(十一)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新增加(十二)制订公司自主变更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方案。
原第一百零八条(八)调整为(十五),修订(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十五)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处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原第一百零八条(十)调整为(十六),修订(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
原第一百一十一条顺延为第一百一十八条,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或处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原第一百一十一条(一),修订(一)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额度和比例范围内,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以及重大投资等事项应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前述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额度和比例范围外,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以及项目投资等事项的决策权限由董事会行使。(一)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处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行使决策审批的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达到10%以上但不超过3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达到10%以上但不超过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达到10%以上但不超过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达到10%以上但不超过50%,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达到10%以上但不超过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达到0.5%以上但不超过5%的关联法人交易事项。 上述交易事项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新增加(二)决定签署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0%的主营业务合同。
新增加(三)决定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但不超过50%的金融机构信用融资。
原第一百一十三条顺延为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新增加(三)全面负责董事会工作;
新增加(四)履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新增加(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第一百一十五条顺延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为第一百二十二条,修订和监事。和监事。
原第一百二十九条顺延为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原第一百二十九条(二),修订(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拟订、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资产处置方案;
新增加(五)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新增加(六)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新增加(七)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新增加(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新增加(九)拟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新增加(十)拟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新增加(十一)拟订公司自主变更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方案;
新增加(十二)拟订公司改革、重组方案;
新增加(十三)拟订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方案;
新增加(十六)决定公司诉讼仲裁事项。
新增加(十七)决定公司所属企业及相关部门内部专项审计工作;
新增加(二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新增加(二十一)建立总裁办公会制度,召集和主持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工作;
新增加(二十二)根据董事会决定的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批准经常性项目费用和长期投资阶段性费用的支出;
上述内容修订后,相关条款相应顺延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