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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04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中央审计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的指导意见》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11号令)等文件精神,推动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诚股份”“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以及《中轻集团内部审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诚股份及下属各子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海诚股份及所属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经济责任履行及预算执行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实现经营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第四条海诚股份审计部是公司审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海诚股份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董事长具体分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

下属各子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合理配备掌握审计、财务、税务、法律、工程、风险管理等专业能力的审计人员。暂不具备条件的公司应设立专职或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并指定内部审计工作的责任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原则。下属各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或变动应报海诚股份批准。

第五条公司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职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公司根据中轻集团要求,建立完善海诚股份及下属各子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信息库和审计中介机构信息库,根据工作需要从信息库中选聘。

第七条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年度预算。

第八条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对审计工作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第十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公司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公司应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

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第十二条海诚股份及下属各子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公司实际,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所属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贯彻海诚股份发展改革方案、重大决策、年度经营计划执行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所属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决算、经营绩效、重大财务异常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所属公司的重大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所属公司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五)依据《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公司管理的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六)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适宜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经济活动,由公司派出审计组进行审计。

(七)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本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编制本公司年度内控体系工作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等有关报告。

(八)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本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九)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一)协助本公司主要负责人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与审计相关的事项。

第十三条海诚股份审计部应当根据公司统一部署,合理制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按照审计署“审计全覆盖”的工作要求,海诚股份及下属各子公司应结合自身情况,合理制定审计工作5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上级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公司按时报送重大决策(“三重一大”)、发展改革方案、年度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财务预决算、经营绩效、内部控制等有关资料。

(二)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对相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

(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四)对违法违规造成损失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五)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权限。

第十六条 海诚股份及下属各子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本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四章内部审计种类和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财务基础审计:是指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及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会计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等进行的审计。

(二)合规性审计:是指公司经营活动中是否遵循法律、法规、程序或规则、专业和行业标准、合同责任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进行的审计。

(三)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所在企业

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以确认其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的审计。

(四)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的审计。

(五)合同审计:是指对本公司的合同签订、执行及其结果的合规性及效益性进行的审计。

(六)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是指对公司重点投资建设项目投资行为规范性、核实建设成本、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进行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七)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对投资融资、大额资金使用、

全面预算、资产经营、资本运营、重大购销活动、信息系统、重大资产处理、清算、破产、安全环保管理和人力资源成本管理等事项开展的专项审计或调查。

(八)财务决算审计质量监督:是指遵照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要求,对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进行质量监督。

(九)其它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可分为准备、实施、终结和后续审计四

个阶段:

(一)审计准备阶段主要为:成立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和下达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实施阶段主要为:召开进点会议、收集有关资料、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与被审计对象交换审计结论意见。

(三)审计终结阶段主要为: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修改与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建立审计档案。

(四)后续审计阶段主要为:检查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的实施效果。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开展审计项目前,应当根据被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成立审计组并指定审计项目主要负责人。

审计组应当深入开展审前调查,认真制定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公司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执行突击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用就地审计、报送审计、网上即时审计等方式,也可以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审计组可采取审核、观察、询问、监盘、函证、分析程序、计算和分析性程序、访谈、发放调查问卷等方法实施审计,取得必要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并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和结论。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公司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公司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

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公司应当及时、认真整改,并在审计报告下发3个月内将整改结果书面上报。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流程。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财务、人力资源、纪检监察、党委巡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党组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党组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 海诚股份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并报中轻集团备案。下属各子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资委《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发监督规〔2020〕60号)和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诚股份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原《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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