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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股份:22、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1

证券代码:002117 证券简称:东港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2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9月6日发出,并于2021年9月10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8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爱先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详见附件1,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

二、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因修订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做相应修订,修订前后对照表详见附件2,修订后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因修订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议事规则》做相应修订,修订前后对照表详见附件3,修订后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股东代表董事的议案》。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已满,经公司股东推荐及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董事会提名王爱先先生、史建中先生、楚伦巴特尔先生、盖学刚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4。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已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认真审查,上述人员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审议。

五、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已满,经提名委员会推荐和审查,公司董事会提名周建民先生、张松旺先生、冯威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5。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已对上述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上述人员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张松旺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冯威女士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已报名参加深交所第122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周建民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交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将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就上述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议案详细情况请见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0日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国际惯例和规范的股份公司运作模式,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人为本,以生产经营为中心,以最大限度满足客户需求为目标、引进一流的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创造最佳的经济效益回报股东,把公司办成国内一流的印刷企业。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国际惯例和规范的股份公司运作模式,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人为本,以生产经营为中心,以最大限度满足客户需求为目标、引进一流的技术、设备和人才,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创造最佳的经济效益回报股东,把公司办成国内一流的综合性集团企业。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以公告方式事先分别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外的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表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 当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时,股东大会对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实施累积投票制时: (一)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事或者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之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 (二)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以公告方式事先分别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外的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监事候选人中的非职工代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 股东大会对选举两名以上非职工代表董事(含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实施累积投票制时: (一)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事或者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之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 (二)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
会议程,事先准备专门的累积投票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会议程,事先准备专门的累积投票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按本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按本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候选人名单进行表决;第九十六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非职工代表董事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按本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按本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候选人名单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1人,独立董事3人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设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前后对照表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由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由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以公告方式事先分别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外的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表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 当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时,股东大会对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以公告方式事先分别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外的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监事候选人中的非职工代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 股东大会对选举两名以上非职工代表董事(含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同时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前后对照表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三条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公司全体董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业务。第三条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公司全体董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业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3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3名独立董事和1名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关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贷款审批、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如下: ……… (五)委托理财 董事会具有单次委托理财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的权限;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次进行的委托理财,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关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贷款审批、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如下: ……… (五)委托理财 对于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董事会具有单次委托理财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0%的权限;其他形式的委托理财,董事会具有单次委托理财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的权限。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次进行的委托理财,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

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简历

1、王爱先先生,1946年8月生,中国国籍,大学学历,中共党员。曾任浪潮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共十六大代表,现兼任北京东港嘉华安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王爱先先生自2002年12月起任本公司副董事长,2012年9月起任本公司董事长。

王爱先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史建中先生,1963年5月生,中国国籍,大专学历,曾任山东省交通厅印刷所业务员、济南东港安全印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2002年12月起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总裁。现兼任北京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董事,北京中嘉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郑州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董事,北京东港嘉华安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广州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董事。

史建中先生通过北京中嘉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间接持有本公司14,365,651股股份。史建中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楚伦巴特尔先生,蒙古族,1977年12月生,学士学位。曾任华夏银行支行经理、交通银行支行经理、交通银行金融服务中心经理、江苏银行北京分行经理、江苏银行北京分行发展部副总经理、江苏银行支行副行长、江西信丰县金融局副局长(援边、非公务员)等职,2018年5月至今任内蒙古云曙碧公益事业基金会理事长,2019

年6月起任本公司董事。

楚伦巴特尔先生目前通过北京中嘉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12,550,928 股公司股票。楚伦巴特尔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盖学刚先生,1978年1月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曾就职于济南市历城区高尔乡人民政府、济南市历城区经信局、济南市历城区建委、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办事处。2020年3月至今,任山东历城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21年4月起任本公司董事。

盖学刚先生目前不是国家公务员,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周建民先生:1967年10月生,硕士学历,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2009年7月-2014年9月曾任北京大风车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北京五道口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金日国际广告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新华视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智联云上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民生嘉合(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富达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智能交通系统(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周建民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张松旺先生,1972年10月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正高级会计师职称,中国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价格鉴定师、拍卖师,山东省政协第十二届委员,济南市第十三届、十四届政协委员。现任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分所总经理,山东国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中天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责人,山东玉贵堂拍卖有限公司董事长,山东国润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松旺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属于“失

信被执行人”。

3、冯威女士,1978年1月生,中国国籍,博士研究生学历,研究员,曾任山东大学法学院教师,现任山东大学法治中国研究所研究员。

冯威女士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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