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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09

我们作为东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公司章程》、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东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意见

经核查,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2年度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股东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意见

经审慎调查,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5%以上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性资金往来,亦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3、关于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意见

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未提供任何对外担保,实际担保余额为0。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无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发生。

4、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目前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且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董事会出具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5、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运用不超过7亿元投资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涉及募集资金,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

独立董事

周建民 张松旺 冯 威

2022年4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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