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公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监督,现就此事项发表相关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参与发起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出资设立天津瑞赫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珠海横琴瑞紫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市场、公允、合理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本次关联交易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郭美珍 刘 宇 楼光华
张冠群 肖安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