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韵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12

事前认可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相关资料后,基于客观、公正、审慎的立场,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出资设立天津瑞赫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珠海横琴瑞紫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遵循了市场、公允、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参与发起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郭美珍 刘 宇 楼光华

张冠群 肖安华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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