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合理性的说明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转让中核国缆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国缆”)60%的股权,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进行了认真审核,特此说明如下:
1、评估机构的选聘
公司聘请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担本次交易的评估工作,并签署了相关协议,选聘程序合规。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评估机构,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证书,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具备从事评估工作的专业资质和丰富的业务经验,能胜任本次评估工作。
2、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除为本次交易提供评估服务外,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及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均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可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3、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本次评估所选用的数据、资料可靠,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评估结论客观,得出的资产评估价值客观、公正反映了中核国缆的实际情况,评估结论合理。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