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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科陆:关于公司股东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2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饶陆华先生于近日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0)豫01民初83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因与饶陆华先生存在民事纠纷,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7)。原告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饶陆华质押式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初833号】判决如下:

1、被告饶陆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本金6,710万元;并以融资本金6,7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5%支付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融资本金6,7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5.5%的标准向原告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0月1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

2、被告饶陆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56万元;

3、如被告饶陆华未能履行本判决第1、2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饶陆华提供质押的1,837万股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2121)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1、2项所确定的债权款项内优先受偿;

4、驳回原告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0548万元,由被告饶陆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股东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饶陆华先生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无直接影响。如饶陆华未能履行相关付款义务,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饶陆华提供质押的1,837万股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2121)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判决确定的债权款项内优先受偿。公司将积极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豫01民初833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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