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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科陆:关于诉讼有关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8

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ST科陆 公告编号:2020114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有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悉分宜县城西工业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就江西科能储能电池系统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事项向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相关起诉材料,案件已登记受理【(2020)余民立登字第25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有关当事人情况

原告一:分宜县城西工业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敖志明

住所: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城西郊路

原告二: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

法定代表人:熊月生

住所: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安仁路222号

被告一:江西科能储能电池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伟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富大道

被告二: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饶陆华

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观光路3009号招商局光明科技园A6栋2A被告三: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伟住所: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6号1幢、2幢被告四:饶陆华被告五:郭伟

(二)本次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2017年,分宜县人民政府与被告江西科能储能电池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江西科能储能公司)签订相关协议,约定由江西科能储能公司在分宜县投资新建高性能锂离子储能电池全产业链生产线项目,由原告分宜县城西工业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西工业园公司)委托银行向江西科能储能公司发放贷款。

2017年11月1日,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以下简称:

农商行分宜支行)根据原告城西工业园公司的要求,向被告江西科能储能公司实际发放贷款24,300万元,贷款期限二年,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同日,被告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饶陆华、被告郭伟分别与农商行分宜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同意为被告江西科能储能公司上述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同日,被告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农商行分宜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同意为被告江西科能储能公司上述贷款承担51%份额保证责任。

2018年11月,原告城西工业园公司与被告江西科能储能公司签订《股权质押合同》,被告江西科能储能公司将持有的江西省科能伟达储能电池系统有限公司的股权全部质押给原告城西工业园公司。现被告江西科能储能公司借款到期,其不能清偿该24,300万元委托贷款及其利息,且原告与五被告协商未果,原告只得依法提起诉讼。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江西科能储能公司立即向二原告清偿委托贷款本金24,300万元,

利息2,025万元(利息按年借款利息10%计算,暂计算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共计委托贷款本息26,324.5万元,并判决被告江西科能储能公司支付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上述款项期间按年利率10%计算的借款利息;

2、判决被告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饶陆华、郭伟对被告江西科能储能公司应清偿的委托贷款本息向二原告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3、判决被告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科能储能公司应清偿的委托贷款本息中的51%向二原告承担份额保证清偿责任;

4、判决原告城西工业园公司对被告江西科能储能公司持有的江西省科能伟达储能电池系统有限公司100%股权享有质押优先受偿权;

5、判决五被告连带承担二原告为实现委托贷款债权本息所发生的律师费260万元;

6、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上述五被告承担。

原告分宜县城西工业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已向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调解申请,公司已收到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调解通知书》。《调解通知书》通知公司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去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重要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重要诉讼仲裁事项主要情况如下:

原告被告诉讼请求案件进展情况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安创盈能源科技产生业有限公司请求裁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款项3,057.88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暂计利息988.13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仲裁费。被告已反诉。尚未开庭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安创盈能源科技产生业有限公司请求裁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设备款1,144.79万元;2、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支付设备款的损失236.90万元(暂计至2020年6月22日);3、被告承担仲裁费用。被告已反诉。尚未开庭
黄亚耀被告一: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被告二: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78.45万元;2、被告二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3、被告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一审中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相关损失等合计1,905.21万元;2、被告向原告提供2年免费维护;3、被告承担诉讼费。已和解
青海同兴利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科陆智慧工业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109.83万元;被告承担诉讼费。已撤诉
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天津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裁定:1、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共计162.94万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2、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诉讼律师费6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仲裁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尚未开庭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及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江西科能储能公司申请委托贷款总额30,000万元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伟、饶陆华分别签订了相关担保协议。截止2019年12月31日,江西科能储能公司24,300万元贷款到期未偿还,江西科能储能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伟陷入大量诉讼,饶陆华持有的公司股份基本处于被质押状态,个人偿债能力有限,根据《担保法》及其相关解释的规定,各个保证人间是不分担保顺序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一或全部担保人行使追索权,债权人会选择对其实现债权最有利的方式。根据各担保人情况,公司可能成为债权人的优先选择,或成为优先被资产冻结和执行的对象,因此,公司于2019年底就江西科能储能公司担保事项计提了预计负债24,300万元。

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案件登记受理及缴费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3、《调解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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