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运作规范指引》以及《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截至2020年10月9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27,367.01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因此,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27,367.01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许萍、鲍金红、张晖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