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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邦股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04

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6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其他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2月3日(星期三)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月3日(星期三)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月3日(星期三)上午9:15至2021年2月3日(星期三)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南京国家农创园公共创新平台B座;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邓成;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378,977,0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84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07,837,6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432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71,139,3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4152%。

2、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监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6名,代表股份72,023,1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4824%。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议案1.00 关于《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76,209,6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98%;反对2,767,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301%;弃权34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255,7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1576%;反对2,767,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419%;弃权34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议案2.00 关于《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76,209,6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98%;反对2,767,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301%;弃权34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255,7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1576%;反对2,767,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419%;弃权34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议案3.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76,209,6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98%;反对2,767,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301%;弃权34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255,7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1576%;反对2,767,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419%;弃权34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议案4.00 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78,000,6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24%;反对975,9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75%;弃权34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1,046,7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444%;反对975,9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551%;弃权34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束晓俊、方娟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天邦股份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2021)承义法字第00022号《关于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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