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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轮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4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3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效益与个人薪酬相结合等原则制定的,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此薪酬方案事项时,相关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其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方案,并同意将董事薪考核方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并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状况、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以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综合因素,与公司实际经营业绩匹配,符合公司实际开展业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

四、关于2022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能适应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内控体系运行对内部治理的各方面、各环节起到了有效控制作用。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五、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含子公司)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所进行的担保均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孙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主要是为支持子公司的经营和长期发展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风险可控,且已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六、关于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预计2023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相关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原则,交易价格客观、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相关交易事项遵循市场交易规则,关联交易金额较小,不会影响公司的经营独立性。董事会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其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以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风险低、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能获得一定的投

资收益,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并能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12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

八、关于修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修订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九、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会计报表审计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与能力。报告期内,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业,公允、合理地发表审计意见。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该项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相关审批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签名:刘海生、彭颖红、俞小莉

2023年4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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