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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投能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

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1.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本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3.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决策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资金管理、资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工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4.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合规运营风险、安全环保与质量风险、资金运营与流动性风险、法律纠纷风险、工程项目管理风险、价格风险、人力资源风险、采购与供应链风险。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大于或等于上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告总资产的0.5%;

重要缺陷: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大于上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告总资产的0.2%,小于上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告总资产的0.5%;

一般缺陷: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或等于上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告总资产的0.2%。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1)控制环境无效;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行为;

(3)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改正;

(5)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6)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仍应引起管理层重视的错报。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直接财产损失金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对公司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并以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重要缺陷:直接财产损失金额300万元-500万元,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一般缺陷:直接财产损失金额300万元以下,并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1)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2)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

(3)制度缺失可能导致系统性失效;

(4)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整改;

(5)其他对公司影响重大的情形。

重要缺陷:一个或多个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虽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无法防范或发现,需引起管理层重视和关注。

一般缺陷: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改进建议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及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改进建议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内部控制流程在日常运行中可能存在一般缺陷,由于公司内部控制已建立自我评价、内部审计和其他监督部门的协调联动大监督体系,内控缺陷一经发现确认即采取整改措施,使风险可控,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运行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四、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本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能够为编制真实、完整、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能够为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能够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本公司将对公司的内控制度实施持续的自我评估,并结合公司的实际,对后续制度评估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完善,以达到更加完整,更加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一是以强化制度

建设为基础,严格按照依法治企各项要求,坚持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及时转化为企业规章制度,嵌入业务流程,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强化制度刚性约束;二是建立运转协调、执行有力、管理高效、决策科学的工作秩序,使得公司在依靠制度进行管理的基础上,依照工作秩序流程,按规矩依法办事,有效贯彻落实依法治企;三是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合规管理监督为重点,以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全面提升内控管理全面性、重要性、适用性、效率性及协同性;四是加强内部控制实施的监督,对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和效率持续开展全面监督评价,深入揭示存在问题,认真研究落实整改,举一反三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切实提升内控体系有效性。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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